“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01年以來的審批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進步,但依然是階段性和初步性的,還有諸多問題與不足沒有得到解決。審批過多過濫情況依然嚴重,審批腐敗并未得到根本遏制,行政審批改革良性機制還未形成。”這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宏觀室副研究員林躍勤在題為《審批改革、腐敗治理與市場完善》的報告中得出的結論。
審批削減,“按下葫蘆浮起瓢”
報告認為,從根本上說,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基礎還未觸動,留下來的審批事項還有許多是應減未減的事情。而且,審批改革進展不均衡。行政審批改革和項目削減要求基本上是按照各地區、各部門自我檢查、自我削減、自我“瘦身”,使中央要求與地方的實際執行差距較大,各地審批改革進度不一,砍多砍少、苦樂不勻突出。審批項目削減中往往只減那些不能收費或核準的事項,對本部門有利的,特別是一些收費項目卻攬在手里不放,還有些部門和地方將審批權轉移給下屬協會、行會等中介機構等,“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情況普遍存在。
“變相審批嚴重,備案比審批更麻煩。一些項目名義上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制,但企業申報備案更加復雜麻煩,所需要的周期更長!
林躍勤認為,審批過多過濫的情況表明,政府習慣于審批的行為方式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政府管理職能和管理理念的轉變還不到位,“審批崇拜”的習慣與意識未變,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慣性,重行政命令、輕市場調節,重長官意志、輕自愿協商,重審批、輕監管。
審批越多,尋租腐敗發生越多
報告對審批腐敗的問題做了重點關注。
報告指出,審批項目減少了,但審批尋租現象并未同步減少。行政審批金錢化、收費過濫、“不給好處不辦事”等現象并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林躍勤說:“市場有缺陷,需要政府干預是無疑的,但行政審批過度會造成扭曲、浪費和腐敗。經驗表明,行政審批規模與審批尋租和社會成本成正相關關系,即審批越多,尋租腐敗發生越多,社會成本越高!
報告認為,加快行政機構改革、繼續推進大部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型,使行政審批范圍最小化,完善備案制,是建立市場經濟最具實質性的步驟。
“可以借鑒國外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來設立合理行政審批規模,對短缺資源開發利用通過公開競拍行政許可(審批)。一些從行政審批撤下來的事項或者不再適合由政府審批與許可的事項,改為備案并可以由政府授權社團、協會和中介組織來辦理。當然,同時需要強化對這些社會中介組織的審查、監督和規范管理,以免產生新的失控和問題!绷周S勤說。
審批改革,由運動性轉向經常性
報告就創新行政審批體制改革與運行模式提出六點建議。
由運動式審批改革轉向經常性改革。為避免只有出現了審批違規違法和巨額尋租腐敗案件之后才會對審批違法與腐敗行為進行查處狀況的重演,特別需要建立起經常性的動態監管制度。
由被動性、補漏性改革轉為主動性、預防性改革。審批制度改革要體現前瞻性、預防性和經常性,不是等到問題嚴重時才刮刮“風暴”。
從指令性改革向制度性改革轉變。取消舊的或增設新的審批事項,都必須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依法進行調整,在制度框架下進行,杜絕長官意志和隨意性。
由政府唱“獨角戲”轉變為“多重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由政府與人大、政協、科研機構、群眾多元主體聯合參與,使改革方案更具科學性、群眾性和可執行性。
從單項性、局部性改革向配套性、整體性改革轉變。行政審批改革的深化,需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相應的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人事制度、產權制度等的改革結合起來,綜合配套、統籌兼顧。
從重改革過程和數量向重改革質量和績效轉變。要消除那種只重視審批數量的減少,而對數量減少之后的監管、運行方式和效果不聞不問的觀念,更加重視審批改革之后的管理方式和效果變化,將績效作為審批改革的最終評價標準。(記者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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