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對一個企業造成經營上的重大影響,但是,對一個個體工商戶隨意采取強制措施,也可能導致他的小店關門,一家老小生活失去來源。
12月24日《京華時報》報道,日前,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對涉嫌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根據必要與可行的原則,正確適用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對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高管人員也慎用拘留、逮捕措施,這種人性化的辦案方式值得提倡。這是因為,辦案是為了查清犯罪事實、打擊違法者、懲罰違法行為、保障社會秩序、維護法律尊嚴,絕對不是為了搞垮企業,制造社會矛盾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此,如果既能保證查清犯罪事實,又能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促進經濟的發展,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不僅僅對于企業,也不僅僅對于企業高管,對于個體工商戶,對于普通公民,難道我們就不該慎用強制措施嗎?隨意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對一個企業造成經營上的重大影響,但是,對一個個體工商戶隨意采取強制措施,也可能導致他的小店關門,一家老小生活失去來源;隨意對企業高管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對企業造成傷害,對普通公民隨意采取強制措施,也可能讓他們的許多正常事務被耽擱。
現在,也許我們應該對適用強制措施的方式進行反思了,是不是只要涉嫌犯罪,就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犯罪嫌疑人也拘留、逮捕呢?別的不說,以逮捕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3)有逮捕必要。不過,現在有些地方的辦案機關往往重視前面兩個條件,而忽視后一個條件,導致我們對逮捕的適用率特別高。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個數據顯示:2007年全國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別是91.6%、90.5%、89.2%,這一數據遠遠高于發達國家。事實上,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礙證人作證、不再危害社會,我們都可以以“無逮捕必要”不捕,從而大大降低逮捕率。現在,公安部有關官員表示,對涉嫌犯罪的企業高管要慎用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普通公民符合“無逮捕必要”的條件,能否同樣不逮捕?這更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我們今天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筆者希望一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機關對所有的公民、所有的案件都在考慮辦案需要的前提下,慎用各種強制措施,而不僅僅針對企業和企業高管人員。(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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