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出數據,數據出官”這一說法描述了官員利用統計造假、政績作秀的怪現狀。為有效地預防和懲處統計弄虛作假的現象,增強統計法的抗干擾能力,亟須為統計法“補鈣”。
今天(22日),統計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向大會作有關說明。
政績作秀致統計數據失真
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報告了統計法執法檢查情況,指出統計法存在四大弊端:統計法的意識淡薄,統計作假比較嚴重;現行統計體制抗干擾能力差,統計部門的綜合協調能力弱;有些統計制度已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數據的準確率;統計基礎建設薄弱,基礎統計負擔較重。
統計法的不完善,令以數據造假的扭曲政績觀愈演愈烈。
有關人士分析,對統計數據的干預目前主要來自以下方面:有不少企事業單位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為了取得貸款、為了評優爭先,包括搞名牌產品的評比、逃避賦稅、爭取投資等等,甚至為了迎合地方的需要,抬高或者壓低統計數據。
由于地區統計數據客觀上起著衡量地方政績的作用,一些地方在統計數據上相互攀比,越往基層,統計數據越容易受到外部干擾。有的上級單位要求下屬單位按計劃上報統計數據,有的憑空編造統計數據,有的要求下級企業強報、瞞報、篡改統計數據。
統計作假有體制、機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干部作風管理方面的原因,但也與目前統計法條款不完善有關。
現行統計法第7條規定,“各地方、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數據”,但同時規定,“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修正”,這一規定與統計法規定的獨立調查不相一致。
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情景:統計數據出來了,有領導打來招呼,是不是統計的數字有些漏了?是不是沒有更好地體現政績?再核實核實。實際上是通過這些借口給統計人員施加壓力。
立法解決統計“兩張皮”現象
馬建堂局長說:“從近年來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看,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約占全部統計違法行為的60%。如何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是這次修訂統計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為防止行政干預,草案明確規定了領導干部的三個“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拒絕和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同時取消了現行統計法關于領導人“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的規定,從而堵住某些領導干部變相干預統計數據的口實。
我國統計系統包括部門統計和政府綜合統計。國家統計局有關人士指出,由于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缺少權威性,對部門統計缺乏有力管理和協調手段,使得政府綜合統計和部門統計“兩張皮”現象長期得不到改觀。
實踐中,部門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重復統計的問題比較突出。據遼寧省本溪市2004年對107家企業的調查,目前企業填報的報表總數為519種,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門制定下發的報表近80%,大多數未按規定報經同級統計部門審批或備案。繁多而雜亂的報表和指標,增加了調查對象的負擔,也難保數據質量。此外,一些部門隨意公布統計數據,數出多門、相互矛盾,給社會公眾造成混亂。
為此,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權,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經常性、一般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國務院可授權國家統計局審批。
統計造假將撤銷晉升職務
草案加大了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力度,詳細列舉了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規定了領導人員干預統計數據的法律責任,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特別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晉升職務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或撤銷晉升的職務。(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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