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委員們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懲處力度、網絡犯罪、地下錢莊、傳銷犯罪的定罪等;侵權責任法草案明確規定了產品缺陷、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以及動物致人損害等方面的責任確定、賠償標準等等。 中新社發 任晨鳴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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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委員們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懲處力度、網絡犯罪、地下錢莊、傳銷犯罪的定罪等;侵權責任法草案明確規定了產品缺陷、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以及動物致人損害等方面的責任確定、賠償標準等等。 中新社發 任晨鳴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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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逐年上升,醫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醫療損害責任,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的重要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李適時22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時指出,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既要切實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此前,我國醫療事故的處理主要是依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以及醫療體制等問題,醫療糾紛越來越多,成為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的因素之一,也成為司法審判中難啃的“硬骨頭”。
為適應新情況需要,侵權責任法草案針對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況,就醫療損害責任進行分別規定,充分體現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首先草案明確對診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草案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意味著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是有過錯的,才能要求其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國外關于醫療損害的立法絕大多數也都是采用過錯責任。但我國目前醫療事故均需醫療機構反證。
煤炭總醫院院長王明曉說,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很不合理,門診病歷由患者保管,住院病歷也是開放的,如果患者取走其中幾張醫院就很難拿出證據。
“更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王明曉說,舉證責任全歸為醫院,醫院為了規避風險,就會對患者實施過度檢查醫療或干脆不作為。
比如一個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規治療就可以,但為了自我保護,醫生就會讓患者先拍一張胸片。“現在的‘看病貴’跟現行舉證規定不無關系。”王明曉說。
但實行過錯責任時,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對于這一實際情況,草案中也有所考慮,并規定了三種需由醫療機構舉證的情形: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同時,草案還明確了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的賠償責任。草案規定,醫務人員在一般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簡要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明曉說,醫生履行告知義務是必須的,在工作中也一直是這樣執行的。但是醫院經常會碰到搶救危急患者的情況,如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屬不在身邊,這時要不要采取措施?甚至還會出現像“孕婦拒簽事件”這樣的特例,家屬不同意實施手術,這時又怎么辦?
針對這些情況,草案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但王明曉指出,在規定醫院可以采取措施搶救患者的同時,還應明確相關免責條款。
草案還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等第三人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等第三人追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依照這一條款,哪怕是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患者請求賠償時,醫院也要先行賠付給患者,之后醫院可再向生產者追償。”
草案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實施合理的診療行為,不得采取過度檢查等不必要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如違反規定,應當退回不必要診療的費用,造成患者其他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權益。”這位負責人表示。
此外,草案也對患者的義務作出規定:患者應當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患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誤診等損害的,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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