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吳狄)從昨天開始到12月22日,北京市法制辦就《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征求民意。其中規定,女職工可明確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騷擾的條款;針對男女退休不同齡的狀況,則規定適當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
在該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北京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做出了新的規定,主要表現在政治權利、文化和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益和婚姻家庭權益等6個方面。并規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經費應當單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同時明確規定了婦女權益保護的執法主體,婦女權益保護委員會今后改稱為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接受投訴的各級婦兒工委、婦聯有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通過大眾媒介揭露批評的權利。
送審稿中,還增加了對一些現行“實施辦法”中沒有規定的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新形式的法律責任,如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侵害再婚婦女財產權益的、歧視生育女嬰或無生育能力的婦女等,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媒體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做出了新規定。
- 解讀
人身權益方面:女性勞動者和女工委員會有權要求單位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騷擾條款。單位未采取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財產權益方面: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女方有權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同財產及其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保障城鄉適齡婦女兩年之內至少接受一次婦女病檢查。女職工的婦科常見病普查的責任在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經費;沒有單位的婦女由政府安排實施婦女病普查,其經費由市、區(縣)兩級承擔,納入公共財政年度預算。
政治權利方面:人大代表候選人中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代表候選人總數的35%,并應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機構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文化教育權益方面:針對男女退休年齡不平等的實際情況,應適當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
婚姻家庭權益方面:離婚時沒有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女性或者有殘疾或者重疾的女方,男方應當予以經濟幫助;離婚時,女方無居所且經濟困難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居所或者暫時的居所,或者給予適當數額的房屋租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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