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特殊干部,沒有特殊車輛,沒有特殊公務員,遼寧省遼陽市弓長嶺區今年4月8日啟動公車貨幣化改革以來,車改單位上交公車105臺,上交率97%;直接經濟效益達335萬元,測算5年綜合效益可達2500萬元,平均年節支500萬元,平均年節支率43%。
公車早已不姓“公”
七成經費養公車,副局長還是坐不上
弓長嶺的公車改革是逼出來的!
弓長嶺區是個只有10萬人口的小區,因礦而興,雖近來經濟發展迅猛,但財政增長速度遠不如小車跑得快。2007年全區編制內公車達到177臺,燃修費支出上千萬元,公車消費占預算單位行政經費的70%左右。經濟增長成果很大一部分被公車吃掉了,嚴重弱化了政府公共職能。
同時,公車帶來驚人浪費。除去司機工資,單車平均費用達到6萬元,一臺車一年費用相當于再買輛經濟型車。出租車的使用效率約為公車的5倍,而運營成本僅為公車的15%。
“最關鍵的還是公車腐敗,屢禁不絕,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影響了干群關系。”弓長嶺區區委書記呂有宏說,“公車消費素有‘三三制’之說。即用公車辦公事占1/3,領導干部及親屬私用占1/3,司機私用占1/3。在部門間、部門內部因公車分配不公導致的矛盾十分突出,有的部門多達十幾臺車,有的部門一臺也沒有;在部門內部,公車往往被一把手占用,不少局,副局長都坐不上公車,公車早已不姓‘公’。”
對公車私用涉及的腐敗,上級出臺了不少廉政規定,弓長嶺也探索過很多辦法,比如,細化預算、定額包干、強化管理等措施,但執行效果均不理想,公車迎親、公車旅游、公車接送子女上學等問題屢禁不止。
破解“改下不改上”
上至書記,下到普通公務員,區直人員全覆蓋
不少地方公車改革阻力大的原因,是只改到中層,比如地級市車改,只改到縣處局,對市四大班子領導,基本沒涉及。“改下不改上,造成不少機關干部雖然口頭支持,但心里還是有疙瘩,沒有統一干部的思想。”常務副區長郝玉良介紹,“在我們這里,沒有特殊人員。書記、區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也一起參加車改,車輛也進行了拍賣。”
自今年4月正式啟動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至今,全區副縣級以上在崗領導干部、區直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鄉(鎮)街全部參加車改,改革面達100%。
日前,記者來到弓長嶺采訪。偌大的行政中心,以往黑色小汽車排成排的壯觀景象不見了。代替的是,紅、黃、藍、白、黑,各色的經濟型轎車停放在行政中心廣場前。多數領導都學會了自駕車,不會自己駕駛的,雇傭原來司機,要從包干的交通費里,自己給司機發工資,繳保險。
“我原來坐的車已經拍賣,現在的車是我自己購買的,司機還是原來的司機,不同的是每月1000元的薪水,是我個人給他發。”呂有宏直言不諱。
按工作量定交通費
對崗不對人,改變按職務發福利式車補
“同樣是正科級,都在弓長嶺地盤,他們拿兩萬六,我只拿一萬,憑啥?”改革開始時,聽說自己的交通費比別人差一大截,區黨校副校長薛麗霞忿忿不平,“現在想明白了,咱跟招商局、建設局的局長工作量不一樣,沒得說!”
“不是說同樣是科級干部,硬要分個三六九等,確實是工作量差別太大。”呂有宏說,“不簡單按照級別職務,而是以它為參考,根據各自崗位的工作量,對崗不對人,來確定各自的交通費。”
“科級分四檔,分別是2.6萬,2萬,1.5萬,1萬。像建設局局長是二類,檔案局局長因為業務不繁忙,就是四類;像我,體改辦主任,介于中間,是第三類。”區體改辦主任劉琦說。
縣級也根據工作量大小分了五類。區委書記、區長一檔,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一檔,常委、副區長一檔,人大、政協副職一檔,享受副縣待遇的一檔。改革后,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帶頭上交了公車,上交率100%。
“這樣按崗位工作量核定交通費,避免了簡單的以職務級別發放福利式的車補。”郝玉良說。
弓長嶺區交通費包干的范圍更廣,不僅限于在本市用車,還拓展到省內本溪、鞍山、沈陽、盤錦、營口、撫順、丹東7個城市,8城市都算市內用車,在此范圍內的一般性公務交通費用全部由領取交通費包干的干部自負。
執法車分類車改
還原車輛本來面目,防止車照坐錢照拿
執法車輛的改革是難點。一些部門基于執法需要,還要保留執法車輛。如全取消,則與現行上級體制不符;如果予以保留,則管理是個難題,很難控制不作其他用途,影響執法形象。
對此,弓長嶺提出把執法車分類進行車改的做法,共分為3類:
一類是規范性執法車,包括公檢法、城管、運管所等部門的專用車輛和安監、水務稽查、勞動監察等具有應急功能和全天候執法檢查需求的車輛。此類車輛屬于專用執法,予以保留,交通費核到單位,不實行個人包干。
第二類是一般性執法車輛,具有部分執法職能同時兼有辦公用途,包括林業、計生、疾控、防火、防汛、民政、司法、市政監察、環衛監察等車輛。這部分車,能自己解決車輛費用的保留該車,財政不再負擔車費;自己不能解決費用的,車輛上交機關事務局代管,用車單位憑《審批單》用車,同樣相應降低其交通費包干檔次,機關事務局確保該車隨時調用。
第三類是一般性辦公用車,指執法部門使用一般民用牌照、基本用于行政公務,納入總編制的車輛,對其視作重新核定車編,定額管理,超支不補,交通費不實行個人包干。
通過分類處理,解決了以往一般性執法車輛用車模糊的問題,還原了這些車的本來面目,同時對留車的單位,又通過降低交通費包干標準,繼續執行未調整前的定額,進行政策上的封閉,從經濟上找平,有效防止了個別部門車照坐、錢照拿的問題,有效杜絕了以往執法用途模糊等問題,凈化了執法環境,維護了執法形象。改革后,共上收一般性執法車16臺。(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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