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5日)上午,安徽省銅陵市中級法院就上海山川置業有限公司等兩家單位及其實際控制人郁國祥單位行賄四幅字畫合計373.7萬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兩家單位罰金各200萬元,判處郁國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郁國祥當庭表示不上訴。
至此,包括郁國祥單位行賄一案在內,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檢察機關管轄的三起上海社保系列案目前已全部辦結。其中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原董事長郁知非因犯職務侵占罪,已被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的判決;上海市長寧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陳超賢(正廳級)因犯受賄罪,已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今年7月下旬該判決已經生效(上述兩案本報曾多次報道)。
兩次謀利都是“大手筆”
與郁知非、陳超賢兩起案件相
比,郁國祥案件似乎并不怎么引人注目,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郁國祥及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單位行賄犯罪一案,是典型的在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商業賄賂犯罪,也是上海社保系列案中重要的一環,給國家所造成的損失動輒達數億元。
眾所周知,上海社保案拉下了兩位富豪,一位是已廣為人知的“小蘇州”張榮坤,另一位就是素有“小寧波”之稱的浙江商人郁國祥。今年38歲的郁國祥,浙江象山人,1995年移居香港,為香港國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系涉案單位上海山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川公司)、上海融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建公司)實際控制人。
據法院認定,2002年12月6日,郁國祥所控制的上海祥融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聯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聯洋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轉讓聯洋公司居住區C1C2地塊,轉讓總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三天后,祥融投資公司按協議支付了人民幣1億元。
2003年1月,郁國祥又注冊了山川公司,并于當年2月6日以山川公司名義與聯洋公司重新簽訂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此后,浦東新區國資辦根據2002年10月施行的《浦東新區土地使
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實施辦法》,先后兩次致函要求聯洋公司C1C2地塊“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建議雙方參照樓面價5280元/平方米調整土地轉讓價格并補簽補地價協議”。
2004 年6月25日,聯洋公司按上述要求致函山川公司。郁國祥不愿意多支付資金,安排中間人周康一找上海市委原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孫路一(已因犯受賄罪被判刑)幫忙。2005年1月8日,在孫路一的幫助協調下,浦東新區國資辦決定在降低C1C2地塊容積率的基礎上降低土地轉讓價,同意郁國祥只交納1.188 億元的補差價。2005年下半年,郁國祥通過山川公司股權轉讓等方式,將該地塊以總價4.25億元轉讓給山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賀方建。
2003 年3月,郁國祥出資成立融建公司。2005年初,融建公司準備收購上海市金山區區屬的國有企業上海市金山實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按國家政策,該公司出售必須經掛牌拍賣。郁國祥再次找孫路一幫忙,要求自己的公司獨家參與競拍。后在孫路一的幫助協調下,原定參加競拍的上海市國資委下屬上海大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退出競標。2005年5月,融建公司中標。
三次行賄四幅名貴字畫
孫路一幫了這樣大的忙,郁國祥自然要有所表示。當然,他的“表示”看上去很雅,也堪稱“大手筆”。
2004年5月的一天,郁國祥請孫路一夫婦到畫家陳逸飛畫室,挑選陳逸飛所作油畫《仕女圖》和《小提琴手》各一幅(總計鑒定價值人民幣220萬元),后經周康一聯系將兩幅油畫送到孫路一家中。案發后,這兩幅油畫被收繳。
2004 年秋的一天,郁國祥花100余萬元購買了一幅吳冠中所作國畫《山村春早圖》(經鑒定價值人民幣80萬元)送給孫路一。2006年夏,孫路一通過北京榮寶拍賣行將該畫拍賣,得款人民幣91萬余元。2005年10月,郁國祥再次通過周康一將謝稚柳所作的一幅國畫《蒼松圖》(亦稱《虬松圖》,鑒定價值人民幣 73.7萬元)送給孫路一。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案發,孫路一將該畫退還給周康一保存,后被收繳。
收到這樣既風雅又貴重的禮物,孫路一的思想防線再也不堪一擊了。孫路一自己交代說:“我拿了他送的東西后,總感覺不幫他解決問題有些過意不去,所以就一次次喪失黨性和原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關系幫助郁國祥的公司做了不少工作,使他在購買土地、收購國有公司等事情上獲得了很多優惠待遇,節約了大筆資金。”
社會要對商業賄賂“零容忍”
山川公司購買聯洋公司C1C2地塊,如果按照浦東新區國資辦最初的要求計算,至少使國家損失了2個多億。而在融建公司收購上海金山實業公司的過程中,郁國祥又請孫路一幫助排除了競標對手。凡此種種,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商業賄賂行為已影響到了國家的市場體制、廉政體制,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程序,使誠信的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造成了嚴重沖擊。
此案一審開庭審理時,公訴人特別呼吁社會要有一種健康的心態,要大力倡導公平誠信的商業道德,對于商業賄賂行為一定要“零容忍”。公訴人強調,賺錢是商業者的目的,但賄賂不是商業之道;法治是商業的原則,誠信是商德的根本。(吳貽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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