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農民工維權
-口述人:周立太
-身份:農民工律師
我出生在重慶開縣一個農民家庭,家境貧寒,上學只讀到小學二年級。十八歲那年,我參了軍,四年后回家務農。1979年底,我決定外出打工。
1980年初,我來到湖南安鄉的磚瓦廠打工。我可以算作是第一批外出打工的農民工。在磚瓦廠,我每天干活12個小時,有時甚至一整天都不休息。除了停電、下雨才能休息外,我沒有其他休息日,工資也經常被拖欠。為了改變生存現狀,我開始自學法律。
1983年,全國都在各鄉鎮組建法律服務所。那時我已返回老家高橋村,給開縣司法局寫了一封自薦信。1985年8月,開縣司法局在開縣陳家區(現為長沙鎮)組建法律服務所,我由此受聘開始從事法律工作。1986年全國首批律師資格考試,當時參考沒有學歷要求,只要報名就可以參加。我有幸取得了律師資格證書。
1996年4月30日,開縣南門鎮徐昌文夫婦在深圳龍崗區大鵬鎮一玩具廠下班后,在回出租房的路上被一輛香港貨車撞死。我受委托,前往深圳辦理此案。此案歷經5個月,共賠償33萬元,在深圳開創了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賠償的先例。
辦完徐昌文夫婦交通事故及工傷賠償案后,我準備回家,但卻接到了龍崗區人民法院大鵬法庭庭長的傳呼,說他的一個老鄉名叫彭剛中,在寶安區石巖發生了工傷,要求我為其代理此案。
彭剛中1995年受聘于深圳市寶安區石巖鎮某塑膠廠。1996年8月,彭剛中在工作中不幸被機器壓斷左上臂。依照深圳市勞動局1993年發布的123號文的鑒定標準,經寶安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級殘廢。勞動部門認為只能按1993年深圳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79元為基數賠償3萬余元。這是當時寶安區政府的規定。
經鑒定,彭剛中需安裝假肢。我認為,在假肢更換費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參照《廣東省道路事故處理規定》,一次性付清假肢更換費。
我代表彭剛中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由廠方賠償172000元。廠方不服上訴后,深圳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決。
彭剛中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留的是我的傳呼。一天,我突然接到法庭傳呼,說彭剛中的賠償款已全部執行并已領走。
接下來的3年多,我共代理這類工傷賠償案件200多件。1999年,深圳市正式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改,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工致殘可獲得假肢更換費賠償,結束了打工者斷一只手僅能獲賠33101.25元的歷史。
2001年,我代理的吳雪等56名中國女工被韓國企業老板非法脫衣搜身一案,這起官司的意義已遠超出訴訟本身,是中國公民法制意識增強和國家法制逐步走向健全的表現。國內外媒體對此案作過大量報道。1998年6月18日以來,先后有國內外2000多家媒體對我為農民工維權作過大量報道,從而引起政府高度關注農民工權益,同時也促進了立法的完善。
從1996年5月1日至今,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總所、萬州分所、深圳分所先后受理了萬余件民工案件。其中工傷2000多件,追索社保2000件,追討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4000件,其余均為農民工告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訴訟。
我從一個農民成長為“農民工律師”,這本身就證明了30年來中國法治的進步。改革開放改變了我的命運,讓我實現了一名律師的社會價值。
農民工大事記
□1984年
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這表明實行了30年的限制城鄉人口流動的就業管理制度開始松動。
□1992年
鄧小平南巡講話,鄉鎮企業、尤其是沿海地區的鄉鎮企業大發展,對廉價農村勞動力產生強烈需求,使得農村勞動力的流動進入一個高潮期。其后的兩年,每年的農民工數量均成倍增長。
□2003年
6月20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終結了收容遣送的歷史。新辦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則,取消了強制手段。
1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嚴打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到2007年,全國各地償還拖欠工程款1834億元,其中清付農民工工資330億元。
□2004年
中央“一號文件”下發,第一次從理論上提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首次將進城務工人員列為產業工人。
當年1月起,東莞首次官方確認民工緊缺,隨后波及到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福建沿海地區、環渤海地區,并向中西部地區縱深發展,其中尤其以珠三角地區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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