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適用修改后的民訴法執行程序作出規定
2008年11月09日 14:2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九日電 記者今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并于近日印發,該司法解釋將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這一司法解釋共四十條,以二00七年十月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基本依據,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調研、論證,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如何正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執行管轄、執行救濟、執行機構、申請執行期間、執行通知、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執行威懾機制等多項制度作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解釋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修改,完善了執行法律制度,對解決執行難,促進執行工作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決定》的內容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適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此次司法解釋通過對《決定》的進一步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有利于提高執行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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