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煤礦再發生重大事故,不僅煤炭企業領導要受處分,所屬省轄市市長也有可能被停職或免職。昨日,記者從(河南)省煤管局獲悉,省政府近日專門下發意見,嚴格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
據省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通常情況下,煤礦企業發生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為一般事故;死亡3~9人的,為較大事故;死亡10~29人的,為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意見,今后,對發生責任事故的煤炭企業,依照有關程序追究責任:發生較大事故的,煤炭企業所屬煤礦的礦長免職;發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較大事故的,煤炭企業分管副總經理免職;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事故的,煤炭企業總經理免職;發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0~49人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炭企業董事長免職。
除煤炭企業“自身”受到嚴肅處理外,出事煤礦所在轄區的領導也將受到“連帶”責任追究。省政府在意見中明確規定,轄區內煤炭企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也要受到處理。
發生較大事故的,鄉鎮分管副鄉鎮長和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停職或免職。一年內發生兩起較大事故的,鄉鎮長和縣(市、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停職或免職處理。
發生重大事故的,縣(市、區)分管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和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停職或免職。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事故的,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停職或免職。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省轄市分管副市長、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停職或免職;一年內發生兩起特別重大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的,省轄市市長停職或免職。
對所有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給予組織處理、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來源:大河網 記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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