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審批在業界被認為是環保部門手中最大的權利。上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作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指出,環評法實施5年來,確實將一批污染嚴重的項目擋在了開工建設的門檻之外,但這部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行政機關審批有失公正、強調審批而忽視全過程監管等問題。
今天,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回應說,對目前環評存在的問題,環保部門不應回避,而應下決心解決。從環保部層面的審批來看,將來有可能吸收駐環保部的紀檢監察局參加審批,將監察機制引入環評全過程。
審批方和環評單位的親近關系破壞公正
在涉及環評的領域里,一個多年來頗受爭議的事實是,有不少環評編制單位往往與審批的環保部門有著或明或暗的聯系,有的環評機構甚至就是環保部門下屬科研院所的一個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此次也指出,這類現象違反了環評法的有關規定,這種體制如不改變,環評審批的公正性就難以保障。
潘岳介紹說,目前全國各類環評機構中,環保系統從事環評的科研機構占甲級環評機構的24.7%,占乙級機構的48%。盡管從法理上說,各環評機構是獨立法人,他們之間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但由于天然血緣關系,環保系統的環評機構與其所從屬的環保部門,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必須下大決心,從改革體制入手,讓環評機構與環保部門“完全脫鉤、徹底脫離”,確保環評審批不受利益干擾。
或許,今后事業單位的改革將是環保部門解決這個問題的突破口。潘岳說,環保系統正在推進環評業務與環保系統所屬的科研院所脫離,解決環保系統下屬的環科院變成“環評院”、監測站變成“環評站”的問題。
潘岳特別強調,環評業務必須由真正獨立的環評中介服務機構、獨立的市場主體來承擔。今后將借鑒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經驗,制定分階段、分類別的環評業務剝離方案。
在環評機構和環保部門脫鉤的過程中,環保部要求,嚴格禁止環保部門在環評機構參股分利,更不允許環保部門以各種明示、暗示方式,推薦、介紹、指定環評機構,索取、收受各種名目的“回報”。
環評不能成為“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交易
環評界還有另一個畸形現象:環評機構為了保證企業的項目能通過審批,順利拿到環評費用,不惜造假環評報告,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了環評的客觀公正。
對此,潘岳回答說,這類問題確實存在,一些環評機構與建設單位之間存在著不正常的關系,“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不重質量重利益。有的環評機構緊盯建設單位的錢袋子,順從業主的意愿,把法律要求的獨立環評,完全變成業主建設愿望的合理性論證,喪失客觀、公正、科學立場,使得環評報告質量不高,不能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環境狀況,必然帶來很多問題。今年前9個月,環保部直接受理的群眾行政復議案件總數比2006年遞增了170%,其中一半以上涉及環評質量問題。
在打擊環評造假方面,潘岳說,環保部將推行“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規的,3年內禁止其從業;對弄虛作假、環評質量低劣的,要堅決予以淘汰。
壓縮自身最大權力的腐敗空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在各地開展環評法執法檢查時發現,由于環評審批缺乏統一的環評質量標準,影響了環評的科學性,甚至產生了污染企業和被淘汰的落后產能異地轉移現象。比如,2007年藍藻事件之后,江蘇被查處的太湖流域個別污染企業又有向蘇北和其他地區轉移的現象。
據統計,2007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共審批環評項目28萬個。有專家認為,環評審批任務如此繁重,而全國尚未建立統一的環評質量標準考核體系,以現有行政審批部門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難以高質量完成。
面對社會對審批機構的質疑,潘岳說,有的問題跟環評審批中的民主決策不到位相關。
潘岳介紹說,環保部已經決定,凡環境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環評,都必須提交部務會或者部常務會審批。堅持實行環評的受理、審查、審批“三分離”,審批的條件、過程、結果“三公開”。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吸收駐環保部的紀檢監察局參加審批,將監察機制引入環評全過程。
針對評審專家選擇隨意性以及審批環節隨意性的指責,潘岳說,環保部目前正在清理規范各級專家庫,明確專家的準入門檻和責任制度,建立規范統一的專家庫,加強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另外,環保部門還明確要求提高環評科學性和環評文件的質量,“一切按規矩辦事,減少環評環節的隨意性和腐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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