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日電 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近日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地方各級法院的執行工作。
為加強對全國法院執行工作的指導,促進“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決定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受當時《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規定的制約,執行機構名稱暫定為執行工作辦公室。執行工作辦公室成立后,積極開展了制度建設、隊伍培訓、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立法調研等宏觀指導工作及個案的監督協調工作,推動了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
近十年來,執行工作辦公室的任務日益繁重,不僅要研究確定全國法院執行工作的整體部署,制定執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辦理相當數量的復議、監督、協調、請示案件,更要加強對地方各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據統計,近五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共執結各類執行案件一千零七十九萬余件,標的額一萬七千二百多億元。執行機構的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現行機構設置及其工作模式已難以適應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設置,以強化統一管理、統一協調職能,提高執行效率。
去年十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研究并報中央編委批準,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具體職責是: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承辦依法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協調解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爭議;參與起草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是深化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步驟,要抓住機遇,真抓實干,將執行工作推向前進,為提高執行效率,確保執行公正提供重要的體制和機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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