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草案:未保價郵件丟失最高賠償不超資費3倍
2008年10月31日 09:08 來源:法制日報 發表評論
來自國家郵政局的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草案)》今天(30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網絡和信函方式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征集期為一個月,截止時間為2008年11月30日。
據了解,草案對給據郵件的損失規定了賠償限額。草案規定郵政企業如果丟失或者全部損毀保價的給據郵件,按照保價額賠償;內件短少或者部分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 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
草案從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和措施、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安全監管的制度和措施、郵政業務資費的制定機制、法律責任六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與修訂,同時也增加了一些新規定,如在郵政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增加了郵票發行業務;增加了郵政企業辦理義務兵通信、國家機要通信等特殊服務的有關規定等。(記者陳煜儒)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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