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第三十八條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一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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