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9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消防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這兩部法律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據悉,消防法(修訂草案)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會議、第五次會議三次審議,高票通過。與現行消防法相比,修訂后的消防法在體例上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在內容上更加豐富、完善,條文數量增加了20條。
公安部網站今日刊載文章對新修訂的消防法進行解讀。文章認為,新修訂的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則、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改革了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了農村消防工作、完善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制、完善了政府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加大了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了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等。
新的消防工作原則成為最亮點
新修訂的消防法的最亮點,是在總則中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確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則。
“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或者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等保障;根據火災撲救需要,組織支援滅火等。
“部門依法監管”:公安機關依法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其他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單位全面負責”:每個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和組織撲救。
“公民積極參與”: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共同構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說。
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成為新看點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公安消防隊伍在搶救受災群眾生命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據統計,目前公安消防隊伍實際承擔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任務量,已超過了火災撲救的任務量。為此,新修訂的消防法吸取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增加相關規定成為新看點。
新修訂的消防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在總則第一條就增加了“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內容,并將三次審議稿中第37條規定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參加以搶救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修改為“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彰顯出應急救援、拯救生命成為消防隊伍的法定職責。
同時,新修訂的消防法對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維護保養裝備器材,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執勤各項工作,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增加“監督檢查”一章條文數量增加了20條
新修訂的消防法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在內容上更加豐富、完善,條文數量增加了20條。新修訂的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改革了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取消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行政許可;加強了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
消防安全責任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內容,這次消防法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就是進一步強化各個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機制。新修訂的消防法主要從四個層面強化了消防安全責任:一是強化了政府的領導責任;二是強化了部門的監管責任;三是強化了單位的管理責任;四是強化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消防安全責任制”是現行消防法規定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的繼承和發展,一字之變,更準確、更全面地反映了責任制的內容。消防安全關系到人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實踐證明,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各行各業以及每個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盡其責,才能使每個單位、每個家庭乃至每個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進一步提高全社會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要求,新修訂的消防法在“監督檢查”一章,明確了對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消防監督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加大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新修訂的消防法對民眾的呼吁給予了回應。新修訂的消防法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了較大修訂,明確了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調整了處罰種類,規定了罰款數額,對一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定了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據了解,消防法修訂工作至今已歷時六年。200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現行消防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進一步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消防法律體系”的建議。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啟動了消防法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反復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06年4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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