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四項倡議加強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2008年10月09日 17: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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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東亞峰會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研討會”在北京開幕,中國在會上提出四大倡議,以加強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圖為中國全國政協副主席、科技部部長萬鋼(前左二),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前左三),科技部副部長劉燕華(前右一)等同與會代表合影留念。 中新社發 孫自法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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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九日電 (記者 孫自法)“東亞峰會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研討會”九日在北京開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致辭時代表中國政府發出倡議,呼吁從四個方面加強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建立適應氣候變化的國際機構。中國主張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框架下建立“適應氣候變化委員會”,負責適應氣候變化國際行動的規劃、組織、協調、審查和評估,其具體職責可包括:指導發展中國家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和實施行動,開展相關技術和資金需求評估;提出推動適應氣候變化國際行動的建議;審評并向公約締約方會議報告適應氣候變化國際行動的進展;審評有關適應基金的情況;審評公約和議定書支持的適應氣候變化項目的進展情況。
——加強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活動。國際社會應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幫助發展中國家深化對氣候變化影響的科學認識,提高科學評估能力,建立災害預警及緊急響應機制,制定和實施各國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全面提高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作為一項具體舉措,可優先考慮在適應資金機制的支持下,在發展中國家建立區域中心,以加強能力建設和促進信息共享。
——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的技術開發與轉讓。國際社會應加強適應技術的合作開發和推廣應用,發達國家應消除障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向發展中國家轉讓適應技術,并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適應技術應用的能力和效率。
——加強對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資金支持。國際社會應當根據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實際需求,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建立“適應基金”,由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同時應擴充現有京都議定書“適應基金”的資金來源,比如征收排放貿易和聯合履行活動所產生的部分收益,從而大幅度增加資金投入,為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和實施行動提供可靠與充足的資金保障。(完)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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