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就有村民反映大壩有問題
“去年就有村民反映,新塔礦業公司的這個壩有問題,都滲水了。”張煥玲說,“我多次去看,與新塔礦業公司交涉,他們不理。今年2月,我們以村委會的名義專門寫了一個報告,我安排一個副主任報給鄉政府。后來,鄉政府來人看了,至于怎么處理的,我們不知道。”
村委會的這個報告在整個事件的后續處理過程中,起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圍繞這個報告,襄汾縣有關部門開展了一系列調查,也認為是“危礦、應當停產”,但只是口頭提出,書面的決定僅限于罰款,因此有8人涉嫌玩忽職守犯罪。這是后話。
“村民多次反映這個壩的問題,沒有任何效果。就到法院去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但也不了了之。”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關鍵是礦主太有實力了。”
還有人認為,“新塔礦業公司與附近村民有矛盾,村民告新塔礦業公司大壩存在安全隱患是借機報復新塔礦業公司。”
在這次事故中,死亡人數最多的是新塔礦業公司,死亡158人。工商局注冊的4個股東,都是“傀儡”,譬如法定代表人李志軍,只是實際控制人張佩亮的一個親戚,在事故中死亡。
記者到襄汾縣法院查詢,沒有查到關于村民狀告新塔礦業公司的立案記錄。
“如果村民以危害安全為由,到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襄汾縣法院政治處主任廉振勇告訴記者說,“假如法院立案了,要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看大壩是否是危壩,如果是危壩,確實存在潛在的危害,就應當判決。”
但廉振勇認為,對諸如此類以潛在危害安全為由的案件,“還是先讓行政機關制定處罰決定為好”。“以襄汾潰壩為例,既然村委會提出來了,行政機關就應當作出決定,不作出決定就是瀆職。如果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但法院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執行,造成潰壩了,那么,瀆職的就不是行政機關人員,而是法院了。”
危壩懸在頭頂,政府超過半年沒有答復,云合村村民該如何排除危險?中國社科院訴訟法博士后郭華認為,政府半年還沒有給村民一個處理決定,完全可視為政府不作為,村民有兩個途徑可以選擇,一是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政府作出決定。“情況緊急的時候,行政手段是最快速的。”
郭華認為,在襄汾潰壩事件中,明顯反映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在排除潛在危險方面,還沒有形成一套方便、快捷的制度。
賠償款由政府先行支付
“我二嫂的尸體被別人領走了。”高學強喃喃地告訴記者說,“這幾天,天天往縣里跑,跑得腿都粗了。人是我家的,我得領她回家來。”
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經DNA辨認,家屬認領尸體后,政府支付5萬元,等安葬后,再支付15萬元。而房屋、車輛等損失,還在申報中。所有賠償都由縣財政來支付。
一位村民告訴記者,“高學強的二嫂,十有八九是被人冒領了。”襄汾縣一些農村,有“配陰婚”的習俗,單身男子死去,靈魂是被認為“太孤單,要回來鬧的”。所以要找一個女尸陪伴,一具女尸賣給配陰婚的人家,能賣到“七八千塊”。
為了防止尸體被錯領冒領,加上許多尸體已經不完整了,每挖出一具尸體都要經過DNA鑒定,確認與領取者的關系,才可領回。
據襄汾縣宣傳部有關人士介紹,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實行火葬。但這次事故很特殊,按照當地農村習俗,可以土葬。
“賠償款先由政府支付有兩個依據,第一,政府對新塔礦業公司監管不力,存在過失;第二,政府對社會弱者有幫助的義務。”郭華說,“但新塔礦業公司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因此政府可以向公司追償。”
記者在襄汾縣法院了解到,襄汾縣政府已經向縣法院提出申請,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新塔礦業公司賠償縣政府為此事故而付出的費用。“新塔礦業公司癱瘓了,人也被抓了,直接賠償需要6000多萬元,都是政府財政支付的。對縣政府的申請,法院已經立案了,并對新塔礦業公司和這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培亮的財產進行了查封。”廉振勇告訴記者說,“我們已經查封了公司的精礦粉、干礦粉、機械設備等,另外,對張培亮個人資產進行了凍結,張在翼城縣兩個煤礦(基建礦)各有50%、40%左右的股份。”
廉振勇認為,政府代新塔礦業公司支付賠償款,因此可以作為主體提起訴訟。法院也是以無因管理糾紛立案。
對此,郭華認為,政府通過民事訴訟向新塔礦業公司追償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讓被害人采取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獲取賠償,太漫長。但法院以無因管理案由立案不妥,“無因管理是指政府向被害人追償債權”,“我認為應當以‘代位權訴訟’比較合適”,合同法已經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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