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還沒有反壟斷案子到我們庭。”
8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向記者透露。
隨后,記者從上海、江蘇等地法院了解到,至今他們也尚未審理過反壟斷案件。
據了解,已經出現的案例是被稱為民間反壟斷第一案的北京律師叫板北京網通。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第一天,北京律師黎雄兵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交了訴狀,起訴北京網通公司利用其壟斷地位違法對預付費用戶實行差別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反壟斷法》實施一個月來,鮮有起訴到法院的反壟斷案件,法院正式立案的更是屈指可數。
無反壟斷傳統 反壟斷司法實踐剛起步
《反壟斷法》的推出歷經磨礪,并被寄予厚望。與此相反,該法實施一個月來,起訴到法院的案子為什么幾乎沒有呢?
“反壟斷實施初期,法院案件少,這完全可以理解。”《反壟斷法》審查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時建中解釋說,這是因為在我們這樣一個沒有反壟斷傳統的國家,注定了反壟斷法的施行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尤其是反壟斷法施行的初期。
有法律專家分析說,由于缺乏龐大的配套規則和更多的具體案例,使得《反壟斷法》在目前看來可操作性不是很強,更是被評價為缺牙的老虎。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嚴格地講,在反壟斷法實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確以壟斷糾紛的名義受理過反壟斷案件。可以說,與我國反壟斷法是世界上最年輕的一部反壟斷法一樣,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反壟斷司法實踐也才剛剛起步。
反壟斷案件高度疑難復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專業性很強,對企業和行業均有重大影響,有些案件還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這類案件的審判將是未來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項極具挑戰性的審判業務,包括人民法院在內,全社會對于反壟斷法的理解和熟悉運用還需要一個時間和實踐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008年2月27日,歐盟委員會對美國微軟公司開出8.99億歐元的罰單,理由是微軟公司拒不遵守歐盟反壟斷決定。這是歐盟歷史上對單個企業開出的最大單筆罰單。歐盟反壟斷執法機構歐盟委員會和歐洲初審法院對于微軟反壟斷案的判決和處罰給我們留下的啟示:在全球經濟加速一體化和WTO規則日益受重視的今天,一國反壟斷立法在保護本國利益、維護本國市場競爭秩序的同時也就維護了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有序競爭。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正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反對妨礙競爭的壟斷是十分必要的。
美國和歐盟的反壟斷立法和執法司法實踐,對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關于人民法院在反壟斷案件中的地位、職能和作用等都是需要在發展中逐步加以完善的問題。
行政執法不積極、法院過分謹慎都將影響反壟斷行政訴訟
“我國反壟斷確立的是行政主導型的實施體制,但是,法院可以通過不同的訴訟形式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時建中預測,反壟斷行政訴訟將會大量出現。
在《反壟斷法》施行之后,反壟斷訴訟形式隨之產生。時建中告訴記者,從立法的現狀來看,由于壟斷行為的刑事責任僅限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串通招投標的犯罪,因此,未來的反壟斷訴訟將主要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將非常的多元,不僅有實施了壟斷行為的經營者,還可能會有該經營者的競爭者。”時建中指出,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不進行調查時,舉報人也可依法提起針對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行政訴訟。
時建中表示,如果行政執法不夠積極,法院過分謹慎,都會影響到反壟斷行政訴訟的提起、立案和審理。由于反壟斷行政訴訟針對的就是反壟斷的行政執法行為,因此,如果沒有反壟斷的行政執法就不會有反壟斷的行政訴訟。盡管反壟斷行政訴訟在本質上仍然是行政訴訟,但是,反壟斷行政訴訟畢竟屬于新型訴訟,法院尚未經驗,加之訴訟的結果對于當事人的利益調整非常重大,法院或許也會表現的過分謹慎。
反壟斷民事訴訟管轄權、原告資格、舉證責任分配有待細化
反壟斷立法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場壟斷行為的復雜性決定的,我國反壟斷法在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救濟措施等問題上,主要是針對行政執法作出規定,涉及法院司法審判方面的規定很少,毫無疑問,人民法院在執行反壟斷法的過程中肯定會遇到許多需要研究解決的疑難、復雜問題。
時建中認為,關于反壟斷民事訴訟,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即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壟斷民事訴訟。這一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動廣大民眾參與實施反壟斷法的積極性。
“就反壟斷民事訴訟而言,盡管有《反壟斷法》第五十條作為依據,但是,就具體的訴訟而言,尚有許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化。”時建中進一步說。
他舉例說,法院有關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如何配置?是采取一般的管轄還是像專利案件那樣實行指定管轄;如果實行指定管轄,是針對所有反壟斷民事案件還是要考慮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區別對待,都有待于進一步細化。時建中認為,至少應明確不是所有的法院均宜受理這類案件,不是所有的法院均有能力審理這類案件。
“關于壟斷行為的事實認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壟斷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以及如何確定科學、合理的反壟斷分析方法,這涉及到市場范圍的界定和市場份額的認定以及當事人關系調查等諸多實際操作問題。”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說。
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如何確定,也就是“他人”包括的范圍為何,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些都是棘手的問題。“如果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意味‘他人’只能望法院興嘆。”時建中說。
對于人民法院執行反壟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準備于近期在知識產權庭設立專門負責反壟斷審判的合議庭,以加強對全國法院反壟斷民事審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導,同時,將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需要,考慮是否有必要盡快啟動有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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