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由中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首次就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作出詳細規定,體現了決策者對當前時局把握與處理的智慧。
《規定》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引人注目:對因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乃至開除等處分。
這讓人想起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處理甕安事件時說的話:“事件背后深層次原因是……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一些干部作風粗暴,甚至隨意動用警力,導致干群關系、警民關系緊張!薄耙欢ㄒ饔镁Γ饔镁滴淦,慎用強制措施。決不能動不動就把公安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
從貴州甕安等群體性沖突事件看,肇因大同小異:一些基層組織不作為,甚至亂作為,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土地征用、國企改制、礦產開發、勞資糾紛、農資購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一遇到問題,就讓警察打前陣,把群眾推向地方政府的對立面,導致干群關系疏遠。孟連事件發生后,對于為什么當地一些群眾有事不找政府,而去找社會上的閑散人員的問題,云南省委副書記李紀恒坦陳:“我們的縣鄉領導干部與人民群眾的感情到了如此地步,實在是傷心難過啊!”(7月24日《中國青年報》)
為平息孟連事件,云南省公安廳廳長只身與群眾對話,令人印象深刻。其實,慎用警力,依法規范警察權力,這既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對民眾的保護,也是對公安機關與政府公信力的保護。解決社會問題,特別是民事糾紛時,動輒動用警方強制力,極有可能激化矛盾,把原本簡單的民事糾紛,轉化為民眾與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的矛盾,這與在法治的軌道上平息社會紛爭的追求背道而馳。
嚴格規范警力使用,對濫用警力者施以行政處分非常重要,但如何區分違規使用警力,需要在警察權的具體行使過程中,詳細界定與限制權力。世界上很多國家將警察分為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我國現階段將二者合為一體。而將警察治安管理的行政權和刑事偵查的司法權,分割到兩個相對獨立的機構,則有利于警察權回歸本位,從而更忠實履行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責。
其次,我國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倍鴮嶋H工作中,一些地方的情形是三者互相配合多于互相制約,應該在制度安排上逐步解決這些問題。
事實上,某些基層官員一味迷信警力,試圖“速戰速決”解決民事糾紛,只能是壓制矛盾而不是解決矛盾,不僅不能很好地保護公民,而且容易積累民怨,導致對警察和基層政府的信任危機;鶎诱凸矙C關惟有公正行使權力,慎用警力,才能真正獲得百姓的信賴和社會的安定。否則,再多的警力也不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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