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國企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
2008年07月15日 13:4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附:
(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
1、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2、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3、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4、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
5、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6、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7、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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