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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規定,乘客不主動讓位的,駕駛員、售票員有權勸阻和制止,對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絕其乘坐。不履行義務者,市政主管部門還可處以50元罰款。(見7月3日《河南商報》)
鄭州市的這道“讓座令”一發下來,頓時引起公眾一片嘩然。支持者認為:老弱病殘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我們在車上遇到他們就應該主動讓座,這是人的素質與道德的內在體現,對那些拒不讓座的“釘子戶”就應該給點強制措施。反對者則認為:不要把精神層面的道德規范上升為強制性的法律條文,容易造成年輕人與老年人的對立,總之道德文明應該由道德來約束,不應該用行政法規來硬性規定。
有一點大家可以達成共識,即在公共場合給老弱病殘讓座是一種值得提倡的傳統美德。問題是,培育這種美德,靠個體自律,還是靠行政立法?
或許在某些人看來,道德與法律是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范疇,不能混為一談,無論是以道德來代替法律,還是以法律來代替道德,對于社會來說,無疑都將是一場災難。
不錯,道德和法律確實不可混為一談,但兩者并非完全毫無瓜葛,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講,它們是相輔相成的。道德建設搞得好,有助于促進整個社會的法制化;法制建設搞得好,也有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
道德立法方面的成功例子,像新加坡,居民道德素質和整體社會風尚一直都很好,這和其嚴厲的道德立法密切相關。以隨地吐痰為例,在我國,這種一些人看來極為普遍的生活習慣,在新加坡卻被視為一種違法行為,隨地吐痰者,不僅要被處以數百甚至上千新元的罰款,而且要被強制勞動,甚至在電視上曝光。
事實證明,如果是在一個很多人都把陋習和不道德當成習慣的環境中,政府僅靠溫柔的、軟性的道德勸說和宣傳教育來改造國民素質、改良社會風尚,基本上不會有太大效果。因此,像新加坡一樣,以嚴苛的立法來促進道德建設,是個不錯的選擇。
但道德立法也有邊界。根據政治學常識,法律主要在公共領域內發揮作用,它的實施以不侵犯私人領域為前提。同樣,道德立法也必須恪守這個邊界。隨地吐痰雖然只是一個個人陋習,但是,在公共場合隨地吐痰不僅污染了公眾的共同生活空間,而且還可能傳播病菌,使其他人身體受害,這自然也就成了一個公共問題。因此,對隨地吐痰者進行處罰,并沒有越過侵犯私人領域的邊界。
而不給老弱病殘孕讓座,則并未涉及明顯的公共利益,也沒有明顯損害別人利益。因此,強迫不讓座者讓座,并對他們進行處罰,不僅破壞了公交車公司與乘客之間在買票時所約定的契約關系,也越過了道德立法的邊界。
越過邊界的道德立法,無異于是一道強加給公眾的道德枷鎖。此類道德立法一旦泛濫,可能帶來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合法”侵犯。對于道德立法,有關部門要慎之又慎。(莫言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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