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過后,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動,搶劫、盜竊等案件在廢墟累累的災區時有發生。”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6月15日告訴記者,在地震發生之后,公安部緊急從全國抽調1.7萬名公安搶險救災隊伍,星夜馳援四川重災區。其中就有公安特警3330名,一方面搶險救災,一方面和當地公安機關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為配合災后重建工作,5月27日,公安部再次從全國28個城市抽調5000名公安特警趕赴四川。
特警和當地民警合作迅速控制治安秩序
“目前,馳援災區的公安特警隊與當地公安機關混合編組、聯合執勤,主要部署在成都、綿陽、德陽、廣元、阿壩等23個縣(市、區)重點受災鄉鎮、災區群眾安置點和重要交通要道。”武和平表示,廣大的公安特警嚴密巡邏防范,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效維護了災區的社會穩定。
“赴川特警隊根據任務區治安情況,加大巡邏的警力投入,不斷強化社會面控制,及時打擊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有效地維護了災區社會治安穩定。”武和平介紹說。
5月31日和6月1日,石家莊特警隊在成都火車站巡邏時,先后抓獲3名涉嫌詐騙、盜竊的犯罪嫌疑人,繳獲手機4部、被盜信用卡7張。
6月2日,綿竹市一群眾2萬元現金被盜,南京特警隊從案發地一路巡邏盤查至40公里外的廣漢市樊十村,用5個多小時抓獲犯罪嫌疑人,為失竊群眾追回被盜現金。
6月9日下午,濟南特警隊在北川縣堵截點抓獲盜竊犯罪嫌疑人兩名,收繳現金6千余元,查獲玉器、紀念幣、金銀飾品等贓物46件。
“馳援災區的公安特警隊治安、救災、服務一項職能也不能少。”武和平說,對于伸向災區群眾的黑手,公安機關從重從快予以嚴厲打擊。
嚴厲打擊災后重建中四類經濟犯罪
“地震剛剛發生時,災區常見多發的主要是盜竊、哄搶、詐騙、搶劫公私財物案件。”武和平告訴記者,對于這些趁火打劫的不法分子,公安機關采取了多種措施進行防范打擊。
一方面,公安機關采取便衣與武裝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災區群眾聚集區等重點復雜地區的巡邏防控,打擊和預防涉災違法犯罪。另一方面,在災區群眾安置點設置流動警務室,就近就地方便群眾報警求助。加大網上和手機短信傳播謠言和不良信息的查處力度,及時向新聞媒體公布,澄清事實、穩定人心。
“目前,抗震救災工作已轉入恢復生產、災后重建階段。”武和平表示,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是對災區恢復生產、災后重建的有力支持,也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
6月6日,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重點打擊4類案件:一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材、食品、農資等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二是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利用救災物資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犯罪活動;三是挪用救災、搶險、救濟等款物,以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順利進行的犯罪活動;四是借賑災、募捐、災后重建等名義進行的詐騙、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這四類案件事關災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市場經濟秩序、事關災后重建,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嚴厲打擊。”武和平說,在具體處理涉災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將堅持迅速、依法、文明、疏導等原則,對災區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快速出警、抓緊立案偵查、調查取證、抓捕涉案人員,及時依法做出處理。
對涉及災害違法犯罪的追究尺度
6月8日,國務院出臺了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方針和原則、過渡性安置、地震災害的調查評估以及地震災后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稽查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對于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77條規定,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記者問:“在災后恢復重建中,公安機關將對涉及災害違法犯罪的追究法律尺度上如何把握?”
武和平表示,汶川大地震是公安機關面臨的嚴峻考驗。無論是在抗震救災的階段,還是災后重建的階段,公安機關都將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每一起案件都要具體分析其違法犯罪的目的、動機和原因,堅持打擊處理極少數,團結教育大多數。對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人民群眾抗震救災善良感情和奉獻精神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災區群眾安全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重從快予以打擊處理。對受災群眾因生活所迫的輕微違法行為,以教育批評為主,對治安案件一般能調解處理的盡量調解處理。
比如對于盜竊、搶劫、詐騙等嚴重侵犯災區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案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從嚴懲處。而對于因饑餓而哄搶食品的,因情緒不穩定而打架斗毆的,應以批評教育、積極疏導、化解矛盾為目標。
“對非受災人員在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從重從快予以打擊處理。”武和平表示,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公安機關將始終做到文明執法、行為規范,為災區恢復生產和災后重建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小資料
從重處罰的七類涉災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發出《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對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發生的七類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1、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2、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
3、故意編造、傳播、散布不利于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4、在災區生產、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5、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6、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7、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記者 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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