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云浮市“億萬富翁”梁廣鎮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偵查,鑒于其云浮市人大代表身份,經云浮市檢察院申請,該市人大常委會許可檢察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然而,廣西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卻表示了不同意見。原來,梁廣鎮同時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方面認為,如果允許對梁廣鎮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對企業的影響太大了。(6月2日《檢察日報》)
蹊蹺的是,陷入“雙城代表困局”中的“梁廣鎮案”居然被歸咎于“法律不完善”。百色方面就以“梁代表”的兩地代表身份“不違法”為由,振振有詞地抗辯。我們不妨來看看“梁廣鎮案”中的法律依據,看看現行法制是否真的需要為“梁代表”們埋單。
第一個問題,梁廣鎮的“兩地代表”是法律所允許的嗎?隆林縣當年是否對作為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梁廣鎮進行代表資格審查?梁廣鎮本人在獲知自己成為百色市人大代表候選人后,是否向選民和選舉單位申報個人情況,尤其是云浮市人大代表的身份?
現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資格確實未作明確限定,但“選舉法”對按選區(或選舉單位)選舉卻有相當詳盡的規定。如第29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第51條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在同級人大的一屆選舉期內,梁代表只能有一個選區,要么是他的戶籍所在地,要么是他的主要居住地。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上,我們不能因為一個公民的工作或投資跨越多個選區,就賦予他幾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百色市有人大官員反復強調梁廣鎮雙重人大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似乎有意回避了“選舉法”最基本的原則,即“平等”。若梁廣鎮的“兩地代表”被認同,則只要有跨縣投資的商人都將擁有多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樣的選舉亂象,是百色人大官員的理解有誤,哪里是“選舉法”自身不完善呢?
第二個問題,即使梁廣鎮的“兩地代表”不違法,百色人大的“不許可權”就合法了嗎?人大代表在法律上享有非經人大主席團許可(人大閉會時非經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的特權。之所以要給人大代表賦予“不受逮捕權”,在立法本意上是為了避免地方政府濫用司法權,對敢于直言的人大代表進行報復,妨害代表履行職務。如我們所知,“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而權力設置必須避免絕對化,“不受逮捕權”同樣是相對的,當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提供了相關證據,申請人大許可對某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時,人大應當許可。更何況,梁廣鎮案是廣東司法機關向百色市人大常委會請求許可,根本不可能是對梁在百色人大履職過程中的行為進行報復。百色市人大常委會沒有任何“不予許可”的理由。
本可依法許可,卻以“法制不健全”而行地方保護之實。從上述分析中可見,所謂“兩地代表困局”實為百色人大官員的地方保護之“困”。
□王剛橋(海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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