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方政府行政首長及政府組成部門“一把手”的任免,現行的制度安排就是2004年修訂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4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如下職權: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為什么要將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免權交給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其他部門呢?這是因為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在中國這樣一個超大規模的國家,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并不是萬事總來個全民公決,通常是由少數人作為他們的代表,組成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的權力。代表從何而來?代表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這樣原本屬于人民的國家權力就委托給了他們的代表來行使,各級人大代表也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的權力。人大代表行使國家權力也不可能任何事情都由人大代表親自決定、執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人民代表大會將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法律監督權分別委托給政府、法院、檢察院(一府兩院),一府兩院由人大來選舉任命,并接受人大的監督,以確保主權在民。惟其如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就成了當代中國不可動搖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國領導干部的任用一直強調“黨管干部原則”,這體現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與執政地位。但是,不能片面地理解、孤立地突出這一原則,在干部任用問題也應該自覺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具體到地方政府組成部門一把手的任用,在強調黨管干部的同時,也應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即更好地發揮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作用;還要堅持依法治國,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來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這是當下創新政府領導干部任用模式的根本前提。而目前的公推公選實踐,在加強和完善人大制度這一重大環節上并無提升或改進。
制度創新的目的是為了尋求一個較理想的且具有推廣價值的制度模式。現在看來,目前公推公選模式的制度成本(人力成本與財政成本)過高。為了更好地體現“三者的有機統一”,應當將候選人的演講、問答,移至人大常委會的會場,人大常委會在票決政府組成部門一把手時應逐步擴大候選人的差額比例,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制度創新與現行制度之間的合理張力。(閭小波)
(作者為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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