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業倒閉或轉移,這與《勞動合同法》有很大關系。”此話來自某教授在一次論壇上的發言。(見5月3日《新快報》)讀后有兩點疑問。
其一,企業倒閉與《勞動合同法》何干?不錯,實施《勞動合同法》就要給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員工在節假日加班就應該按法律規定付酬,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員工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就必須給予經濟補償……試問,這些不都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正當權益嗎?倘若企業連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都不能保障,稱之為“血汗工廠”也不為過;倘若企業因為保障了勞動者基本權益而倒閉,也只能說該企業過去的行為非正義、不正當,咎由自取。
其二,某教授為什么要為企業“叫屈”?如果說企業家出于“資本利潤最大化”的“天然”本性“叫板”《勞動合同法》還可以“理解”的話,那么,作為學者的教授把企業倒閉歸因于實施《勞動合同法》,則很令人費解。那番話是學術研究成果?抑或問題調查結論?依據何在?客觀與否?恐怕都是問號。能夠讓人看明白的是,教授為企業家說話了,這多少有點非客觀或不那么正義的味道了吧?
《勞動合同法》從起草到實施爭議不斷,有關該法“偏袒勞動者利益”、“導致企業成本增加”的說辭不絕于耳,今年全國兩會上,更有代表委員把爭議帶到了國家最高議事殿堂。這說明什么呢?說明《勞動合同法》確實觸及了企業管理中的“敏感神經”——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也說明這部法律很有實施的必要。
對法律可以討論也可以修改,但討論要有理有據,修改更要慎之又慎,說一句“企業倒閉與《勞動合同法》有很大關系”是很難令人信服的。(阿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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