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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07年8月5日,讀者在湖北宜昌新華書店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公開的主體、主動公開的范圍、依申請公開制度、不予公開的范圍,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內容。 中新社發 任衛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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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3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5月1日起實施。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若干意見,關于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問題,意見指出,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可予以公開。
意見指出,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意見要求,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意見還要求,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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