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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6年7月,省紀委利用查處原郴州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案的有利時機,終于找到了曾錦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突破口,并于9月19日對曾錦春采取“雙規”措施。2006年12月1日曾錦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批準逮捕。
前述湖南省常德市原紀委書記彭晉鏞一案案發后,省紀委專門召開常委會議,研究怎樣對照彭案吸取教訓,完善各項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并制定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六條禁令”,對違反禁令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湖南省紀委一負責人就該案中如何吸取教訓接受了媒體專訪時說,隨著紀檢監察干部的社會地位和威信不斷提高,誘惑也多了,如果對他們的問題不認真對待,一方面使紀委的干部不斷受到侵蝕和腐蝕,另外一方面也會在社會上產生很壞的反響。“我們不敢保證紀檢干部素質都那么高,但我們的要求是非常嚴的。紀檢監察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發生違紀違法的問題,必須堅決嚴肅查處。”這位負責人說。
本報記者 洪克非
本報長沙4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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