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或將依法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2008年04月22日 21: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4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繼續審議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消防法修訂草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抗擊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以及災后重建工作情況的報告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主持會議。 中新社發 盛佳鵬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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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二日電 (記者 孫宇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二十二日審議了消防法修訂草案,根據草案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高火險企業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原消防法并未就此作出規定。
近年來,中國一些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善后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指出,火災公眾責任險具有多方優勢:一是可以及時化解火災后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社會不穩定;二是通過市場化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經營者抵御火災風險的能力;三是通過費率調節提高經營者整改自身隱患的積極性,從而改善消防安全環境;四是通過保險人對投保人的監督,實現消防與保險的良性互動。
內務司法委指出,在中國保險事業發展較晚,社會保險意識普遍偏低的情況下,草案的上述規定有利于發揮保險制度抵御火災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多重優勢。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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