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百度”對“城管”進行了夸張的“名詞解釋”之后,深圳的“城管警察”再度沖擊了輿論。4月9日《南方都市報》報道,深圳市政協委員楊立勛提出了《關于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的提案。在楊立勛看來,由警察來行使城管執法權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城管執法時常面臨的暴力抗法問題。碰巧的是,深圳市城管局也有此意,正起草相關報告給市政府。
贊同“城管警察”的人有一個理由就是“國際慣例”。據說在紐約、倫敦、巴黎、東京、新加坡、香港、首爾等國際大都市,城市管理執法均統一由警察行使。這些城市的警察不僅管刑事犯罪,也管亂擺賣、亂丟垃圾、亂停靠、公共場所插隊、乞討、流浪、違法建筑等行為。
“與國際接軌”是轉型期的一個“熱詞”。本來,由警察統一行使城市管理執法并無不可。但問題在于,這些城市均沒有城管局,也沒有城管執法隊,更沒有“城管警察”。深圳要搞的“城管警察”,其實與作為“國際慣例”的“警察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八竿子打不著。楊立勛委員提議,“應整合現有巡警隊伍和城管執法隊伍,在市公安局組建副局級城管警察支隊,該支隊實行公安、城管雙重領導,將現有巡警、城管執法隊員編入城管警察隊伍,再從高校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中招考一些人員。”
如此看來,提議中“城管警察”的實質是通過整合警察與城管,使城管也擁有警察的執法權限,并使城管執法也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強大的后盾。但問題恰恰在于,目前很多城市的城管幾乎都想成為警察,而警察多半不愿成為城管。可以斷言,深圳市警方對“城管警察”這一方案不會有太大興趣。
城管執法出現的問題,根源并不在或至少主要不在 “城管”沒有“警察權”,而在于城管理念與當前中國城市的發展現狀的脫節,其本身也缺乏法律支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手段粗暴單一。如果不著力解決城管亂象的根源問題,而一味強調“城管”變“警察”,如何能實現城市管理的文明執法,理性執法與公平執法?如果不厘清“城管警察”的實質,不管是“人員變身”還是“職能轉換”,都不會有成功的“城管警察”。
楊立勛委員也直言,組建“城管警察”的目的,就是“能更好防止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中,這樣的對抗性思維恰恰是最應反思和最該轉變的。行政權之所以存在,其目的和意義在于依法保障私權,而不是擴張公權本身。因此,“城管警察”也好,“警察城管”也好,都必須首先定位于如何能“更好地防止暴力執法”,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由警察來統一行使城市管理職能,這也許是未來的趨勢。既是國際慣例,不妨在部分城市先行試點。取得成功經驗之后,可謀求全國統一立法,全面鋪開。但我們的城管難題,并不僅僅在“城市管理執法”,現有城管隊伍的去留,更是棘手問題。由于長期以來城管隊伍的組建缺乏充分的法律授權,多數城市的城管執法人員并非公務員,甚至有些連事業編制都沒有,經費來源主要依賴于罰款。由于“入口”不嚴,多數城管隊員并不適宜變身“警察”,或至少不適宜直接變身“警察”。鑒于多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實踐事實上并不成功,推動城管“變身”已是箭在弦上。只是必須清醒地看到,城管變身更應從職能轉換而非從人員轉換出發,并應以防止暴力執法為目標,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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