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腐敗個案表明,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的缺失,為腐敗分子“壯了膽”,“幫了忙”,甚至提供了庇護
新聞背景
“兩會”召開之際,關于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再次成為一個公共熱點議題。一些學者通過各種方式,建議盡快制定官員財產申報的“陽光法案”,以遏制腐敗。這一建議迅即得到來自社會公眾的強烈回應。而此前也有相關民意調查表明,超過百分之九十的受訪民眾支持盡快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不難發(fā)現,從目前的社會公眾心理期待層面來看,通過完善包括財產申報立法等制度建設,整治滋生腐敗的“制度生態(tài)環(huán)境”,正在成為我國社會公眾的共識。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基本要素,是要求官員向特定部門申報家庭所有財產,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官員財產申報資料。其核心機制在于通過官員財產的申報,獲取并公開官員財產的信息。申報和公開這兩個核心機制,在“終端”意義上使腐敗行徑更容易露出“馬腳”,也便于公眾對腐敗行徑進行更有效的監(jiān)督。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舉措在許多國家都已經建立起來,并被證明是有效預防腐敗的一項基本制度。在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鏈條中,財產申報制度發(fā)揮著“終端反腐”的作用。
但是,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設,一直步履蹣跚。早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guī)劃,但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fā)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但這一規(guī)定對財產申報的范圍和力度要求都顯得過于“溫柔”:一是只要求申報收入,并未要求申報所有財產;二是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申報信息不對社會公開。這無疑抑制了申報制度本來應當具有的反腐功能及效果。
2005年,在公務員法的制定過程中,對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予以規(guī)范的建議最終也沒有得到落實。今年初,面對社會各界要求盡快制定關于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的吁求,立法機關的回應是,“目前制定這一法律的時機尚不成熟”,認為財產申報立法面臨一些基本的障礙,如登記實名制未推行、技術手段尚不成熟、公開與隱私界限不清等。
的確,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我們還面臨一系列挑戰(zhàn),例如相關制度的配套、執(zhí)行成本、甚至人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對反腐敗的嚴峻形勢和挑戰(zhàn),必須盡快推進制度反腐,這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公共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申報制度立法不宜久拖不決。一系列腐敗個案表明,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的缺失,為腐敗分子“壯了膽”,“幫了忙”,甚至提供了庇護,不僅增加政府查處腐敗的難度和成本,而且容易誘發(fā)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從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實踐要求看,推進包括財產申報在內的制度建設,已是亡羊補牢,必須當機立斷,不能一等再等。
應當強調,在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時機問題上,我們不應將立法時機和執(zhí)法可能遭遇的挑戰(zhàn)完全等同。立法時機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問題的緊迫性、通過制度加以解決的必要性、立法的可行性、以及立法對相關制度的“連鎖效應”等。從這些要素來看,目前推進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可以說正當其時。
圍繞官員“財產申報”和“信息公開”兩個核心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是民心所向、實踐所需。當然,擔心這一制度立法時機不成熟,也并非全是杞人憂天。不過應當注意的是,制度的建設總有先后,如果我們總是以“制度不配套”為理由而裹足不前,則制度建設只能原地踏步,相互觀望,甚至相互推諉,又何嘗不會貽誤制度突破的良機?
而且,在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制度中,統率性的關鍵性的制度,本身就可以帶動其他制度的逐步到位,這就是制度建設的“連鎖效應”。例如,一旦財產申報制度得以建立,就將進一步推進財產實名登記制度的落實。因此,有必要從“制度反腐”的高度,及時啟動包括財產申報在內的具體制度建設。
說到底,權力濫用和腐敗行為,本質上都是人對制度的挑戰(zhàn)。個人之所以敢冒險挑戰(zhàn)國法和制度,大多是因為他們看到了制度設計和運行中的漏洞。制度環(huán)節(jié)缺失和運行中的漏洞,一方面使個人可以很容易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化公為私”,濫用職權;另一方面也使個人濫用權力和腐敗行為所面臨的風險和成本大大降低。一些腐敗分子對此心知肚明。在這個意義上,制度缺陷使權力濫用和腐敗既具備了現實的可能性,也為腐敗分子“蠢蠢欲動”提供了鋌而走險的沖動。
如果防腐的“硬件”制度不能得到系統化健全,預防腐敗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寄希望于官員個人的自律,而懲治腐敗只能靠對一個又一個個案的處理。不幸的是,這早已經被實踐反復證明是不可靠的。各種腐敗個案“前腐后繼”的不斷上演,便是例證。對此,惟有推進和落實遏制腐敗的制度化機制,才是治本之策。
作者王錫鋅 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眾參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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