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照門事件”折射的法律問題
從法律上說,這起事件折射出互聯網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兩難境地。互聯網固然要保護網民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但是在網絡對社會影響力明顯增強,網絡對輿論的影響越來越大,對名人的安全、前途、生活、事業的影響越來越深,網絡改變命運的當今時代,如果有人濫用這種自由權利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則如同“潘多拉”的魔盒被打開,互聯網就成為被“奇拿”們利用的幾乎能置人于死地的恐怖死神。
毋庸置疑,言論自由權和個人隱私權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當這兩種權利的保護存在沖突的時候,一定是個人隱私權保護優先。將他人的隱私公之于眾,絕對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對照“艷照門事件”,我們這里要探討的是:我國法律對于相關行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呢?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稱為《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涉及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處罰標準。根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解釋第三條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數量達到第一條規定標準二倍以上,或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規定兩項以上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相關規定。
-香港警方對“艷照門事件”開展的調查
由于神秘人“奇拿”仍未現身,目前香港警方對這一事件仍在調查當中,由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通常調查500萬元以上經濟類案件)科技罪案組開展調查。“艷照門”事件堪稱網絡世界的“雪災”,事件發生以來,香港警方高調執法,在提醒民眾發布和傳播不雅照片違法的同時,還對大量下載并發布不雅照片的網友進行及時執法,明言對發布者“見一個捉一個”。截至2月10日,香港警方已拘捕在網上討論區發布不雅照片者9人,并直搗懷疑泄漏裸照的“第一現場”,在中環eLite multimedia計算機店搜走4臺懷疑涉案計算機。陳冠希從菲律賓返抵香港后,隨即被警方帶返寓所協助調查,警方在陳的寓所帶走一批電腦及電腦物品等證物。
“艷照門事件”對于警方來說還有一個令人撓頭的問題,那就是如何界定利用互聯網信息的違法性。在事件發展中,香港警方和內地警方都發生了頗為有趣的現象,即如何認定“發布”和“傳播”不雅照片的行為以及“藏有”和“查閱”是否違法的問題。港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早前聲稱“持有不雅照或會違法”,隨后警方改口稱“私有藏有并不犯法”、“朋友可以傳送不雅照,網民不可以”。而在內地,吉林省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則提醒網民,那些艷照連看都不要看,“只要認定是淫穢色情圖片,盡量不要動,瀏覽、復制、粘貼、下載、傳播等行為都是違法的。”(據2月2日《新文化報》)
讓人始料不及的是,在香港,由于警方指市民即使藏有淫褻照片也可能犯法,警方連串行動惹來諸多批評,30多名網民到灣仔警察總部示威,抗議警方在處理淫褻照片案件時濫權,令“藏有”和“發布”淫褻照片的定義出現含糊,網民擔心在不知情下因收藏淫褻照片而被捕。
由于“艷照門事件”尚有不少未解疑團,除了是否尚有未曝過光的淫照及其他藝人,警方另一調查重點是,事件中是否涉及勒索等未向外披露的其他刑事案件。
-對“艷照門事件”應如何取證
從網絡犯罪的歸類上來說,一類是針對網絡的犯罪,如破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另一類是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如利用網絡實施的盜竊、詐騙、非法經營罪等。顯然,“艷照門事件”屬于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一般來說,網絡犯罪時空跨度大,涉及范圍廣,調查取證的難度大、成本高。由于互聯網信息量大、傳遞迅速,交叉覆蓋且無國界,而世界各國和各地區通行的管轄原則是屬地管轄,警察執法疆界明確,但網絡犯罪具有的時空性特征,使網絡犯罪的偵查管轄權不好確定,容易產生爭議。這是警察在“艷照門”事件中遭遇的最大執法難題。
據警方透露,目前至少1300多張不雅照片早已散落至美國、德國及澳洲等地服務器,令調查存在相當困難。香港警方拘捕的9名不雅照片發布者都是香港網友,事實上他們都不是源頭發布人,而屬于傳播者。而最初發布不雅照片和視頻者很可能在日本,用以發布的網絡服務器則可能在美國。從這個意義上講,香港警察的許多執法行動只是“封堵”,是治標不治本的行為。
此外,“艷照門”事件偵查的難度還在于,偵查由事找人,猶如大海撈針,勘查活動不便開展,技術含量要求高,偵查進程相對緩慢,網絡犯罪偵查最終還需要從虛擬空間“落地”。
對于“艷照門事件”,調查要經過以下步驟:
一是查清網絡照片的來源。
關于“艷照”的來源,警方最初的認定是陳冠希在送修電腦時被盜取,這一說法一開始也得到了網民的認可,但很快有人爆料,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或許是慣用明星裸照炒作的英皇公司,還有人認為這一事件是香港兩大娛樂業大亨楊受成和向華強之間的斗法。又有人傳陳冠希是受利益相關方的指示,利用其身份和圈內關系,拉攏涉足女明星,等等說法,不一而足。這些都有待于香港警方作出調查。
二是查清“虛擬嫌疑人”。通過上傳人IP地址(包括靜態IP、動態IP)、上網賬號、口令及其相關登記備案資料、通過關聯點分析網上活動軌跡及對信息內容的分析,研判行為人的網絡行為、個性特征,鎖定虛擬嫌疑人。
三是確認“現實嫌疑人”。這一般屬于通常所說的落地調查,即通過詢問、訊問嫌疑人,通過現場搜查、勘驗、檢查及電子數據鑒定確定“現實嫌疑人”,其中硬盤電子數據的固定與提取尤為重要。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即電子證據能否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形式還存在爭議,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轉化成書證,或將其作為視聽資料對待。當然,將電子證據作為新一種類型的證據的觀點更獲認同。
由于涉及公民的自由言論等權利,網絡取證要注意維護用戶權利與加強網絡管理之間的矛盾,進行網絡取證時要特別注意遵守審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國、跨境的偵查協作,要發揮網絡運營商和服務商在取證中的配合作用。總而言之,網絡取證是技術、管理和法律的系統工程,需要國內甚至是境外的協作。(作者:晏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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