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路徑漸朗
鏡頭三:
2005年9月,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公開補選了4名法官,選任的程序是,先進行審判實務考試、演講,后在全院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核、任前公示,最后黨組指定。與此同時,先后從書記員中擇優選任6名法官助理。
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涂美告訴記者,目前,該院6名法官助理中有3人已晉升為法官,F在,在各審判庭、法庭履行職責的有17名法官,17名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試點法院的法官員額確定以后,在法官崗位出現空缺時可以選任新的法官。由此決定了法官助理的未來發展路徑大致有兩種:一是擇優遴選任命為法官,二是在法官助理的崗位上逐級發展。
最高法院聲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對于法官助理工作要實行量化考核,但獨立、全面、具體的考核評價標準尚未建立,量化考核與其晉升依據缺乏銜接。法官助理管理尚缺乏嚴格標準,不少試點法院表示擔憂。
陳海光認為,法官助理是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個確定崗位。法官助理屬于司法機關中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進行管理。司法實踐中,各審判業務的職能屬性決定了不同審判庭受理案件數量、工作要求上的差異,實際導致了不同審判業務的法官、法官助理工作量的不均衡。
他告訴記者,部分試點法院一般采用本人自報、法官復核、領導決定進行考核工作量,這種相對模糊的考核方式勢必會給法官助理的未來晉升和發展增加不確定因素,甚至會影響到法官助理工作的積極性。
“目前,法官助理職務發展路徑不論是升任法官還是建構法官助理單獨序列發展,均需現有人事政策作出相應的配套調整,同時,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惟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法官助理制度得以順利推進。”陳海光表示。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試點歷程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首次提出了要在高級人民法院展開法官助理的試點,摸索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經驗。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開始在全國法院系統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明確法官助理是在人民法院從事審判業務輔助工作的公務員,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但是不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官助理有自己明確的職責、獨立的職務序列和職級晉升渠道,但是如果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具備法官的條件,可以參加法官職務的競爭。
2004年9月,經中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正式確定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等18個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由此正式啟動。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在西部地區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試點、緩解法官短缺問題的意見》和《關于在西部地區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試點的實施方案》,法官助理試點擴充了西部800多個基層法院。(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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