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9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就公開征求意見下發的通知稱,《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80年6月發布施行以來,對于弘揚烈士的獻身精神,激勵公民保衛國家安全,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烈士褒揚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原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褒揚工作的實際需要。民政部在總結烈士褒揚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烈士褒揚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并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將送審稿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多次征求了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民政部對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通知稱,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建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規定了確定烈士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的原則,增加了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措施,并對境外的中國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也作了原則規定。
通知稱,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提出意見,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烈士的獻身精神,保障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國家對烈士遺屬給予的撫恤優待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烈士遺屬的生活不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支持烈士褒揚工作,優待幫扶烈士遺屬。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提供捐助。
第四條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對捐助于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的款項,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社會以及捐助人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場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學習、宣傳烈士事跡,祭奠烈士英靈。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
第七條 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烈士的評定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參加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情節特別突出的;
(三)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犧牲的;
(四)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援外、維和任務中犧牲,情節特別突出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
公民在執行對敵作戰、邊防和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第九條 申報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犧牲情節的材料,由該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將評定烈士的報告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烈士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將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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