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經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黑龍江省委政法委今天召開會議,向新聞界通報了相關情況。
《規定》中對見義勇為行為概念進行了界定,即:“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涉嫌犯罪的行為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并將救火、堵決口、攔驚馬、搶救落水兒童等搶險救災、救人行為也納入到見義勇為范疇,解決了以往見義勇為界定過窄、有關人員得不到獎勵撫恤問題。同時,《規定》還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將傳統概念中的“不顧個人安危、舍己救人行為”改為“救人行為”,鼓勵人們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靈活的方式見義勇為。
對于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二十萬元以上的撫恤金;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八萬元以上的撫恤金;因見義勇為部分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四萬元以上的撫恤金;其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五千元以上的獎金。各地在保證對見義勇為最低限額獎勵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發展情況,增加獎勵額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成立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管理見義勇為基金。不具備成立見義勇為基金會條件的,由縣級以上綜治辦負責管理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財力狀況,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見義勇為專項基(資)金不足以支付見義勇為各項費用時,不足部分由本級人民政府補貼。
《規定》中明確提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以及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生前撫(扶)養的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享有一次優先購買或者承租的待遇。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期間,免收一切費用;在公辦高中(含中專)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期間,免收學費。此外,《規定》還在見義勇為人員評烈士、評殘、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及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實施后,1989年11月6日發布《黑龍江省維護社會治安有功人員獎勵撫恤規定》自動廢止。(楊沼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