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明確,招工信息應標明薪酬,“月薪面議”字樣將禁止出現。
對于“月薪面議”,爭議由來已久。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單位或企業招工,包括大型國企和外企,都不會明白無誤地寫明薪資待遇,最多只是大約地描述一下,諸如待遇優厚,有醫療、養老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之類。在許多企業,個人薪資和獎金甚至是公司的秘密,F在,有關單位站在求職者、勞動者的角度,挑戰這一潛規則,要求招工單位“明明白白算賬”,勇氣固然可嘉,但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顯然是值得懷疑的。何況,“月薪面議”并不必然存在欺詐,在高層次人才的求職中,“月薪面議”是勞資雙方均認可的招聘方式。
從“月薪面議”的爭論中,我也發現了我們的勞動就業法律方面的一些問題。一方面,是在法律文本中一味地高標準、嚴要求;另一方面,對于法律能否順利施行并發揮效果則少有關心。就拿“高溫津貼”來說吧,每年夏天,各個地方都會發出高溫津貼標準、通知等,要求每個企業視工種和工作環境,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墒,結果呢?能順利拿到高溫津貼的,不是公交司機,不是環衛工人,更不是烈日暴曬下的農民工,而是高級白領,是機關工作人員。
文/林金芳(南昌 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