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修訂后的律師法充實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內容,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律師執業權利,是律師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實現其使命的必要條件。修訂后的律師法進一步完善了律師的具體執業權利,同時增加規定了律師的有關執業保障權利,特別是進一步完善了關于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的規定,增加了律師執業人身保護權、律師執業言論責任豁免權以及保守執業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秘密的權利等。這就為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問:修訂后的律師法在強化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監督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充實和調整?
答:一是提高了“入門”的標準,嚴格了執業許可,完善了對律師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方面要求的規定。二是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律師的執業禁止義務。修訂后的律師法增加規定了多項律師的執業禁止義務。三是進一步補充、細化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四是進一步強化了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管理職責。這些制度規定,有利于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加強律師行業自律。
問:修訂后的律師法在完善律師管理體制上作出了那些調整和規定?
答:修訂后的律師法調整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監管職能的層級配置,強化了地方各級特別是地(市)和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目的是充分調動利用地方各級特別是基層的行政資源,提升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水平,強化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同時,為了進一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修訂后的律師法還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從而為完善司法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兩結合”管理體制,促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提供了保障。
問:律師法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有何意義?
答:修訂后的律師法根據10年來律師工作取得的成績和經驗,適應新時期新階段黨和國家的新要求,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國律師制度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它的頒布實施,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際步驟,是保障我國律師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更加自覺地積極投身于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為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完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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