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楊明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按照現在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準,只需要拿“三證”就可以了,即律師執業證書、律所證明、當事人委托書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有記者就“這次律師法的修改,其中的一個目的是加強對律師執業權限的定義和保護,業界有擔心,律師法現在有些地方和刑事訴訟法有矛盾的地方,不知道你們立法時是否發現了這個矛盾,如果將來出現矛盾,要怎么處理?”提問。
楊明侖表示,所謂有矛盾,即刑訴法規定的律師會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經過司法機關批準。但是現在律師法的規定,是不需要經過批準的,只需要拿“三證”就可以了,即律師執業證書、律所證明、當事人委托書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為什么現在的規定和刑訴法的規定不一致?他表示,現在的刑事訴訟法正在修改的過程當中,對這一條也準備進行修改。考慮到如果現在按照刑訴法規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出臺,律師法又落后了,律師法還要作相應的修改。所以律師法是提前規定了。
他指出,按照全國人大立法的通常慣例來說,刑事方面的立法要有統一規定,刑事方面的問題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到刑事的方面,都是點到為止。現在律師法是一個特殊情況,等于是提前與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在討論過程當中,在征求大家意見的過程當中,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問題,大家認為目前的做法應該更進一步,所以作了這個新的規定。(整理中國人大網新聞直播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