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近兩年后,行政強制法草案10月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當前中國立法推進模式之下,草案的一些閃光點值得關注,諸如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無疑是對天價罰單的終結;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教育和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無疑是對“行政強制”真諦的一次“回歸”。
應當說,行政強制法對中國是有需求的,但尚缺乏文化傳統的支撐,因此行政強制法所蘊涵的法理就遠比具體條文更值得關注。正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快速經濟發展的需求,不僅局限于經濟意義,也包括政治方面的意義,比如一些地方官員對政績的追求或壓力,促使其經常選擇強制手段。因此,我們經常可以聽到行政機關抱怨強制手段不夠,以及現實中行政強制手段的普遍使用。然而,行政強制的不當使用卻使其成為許多社會不和諧的根源。恰當地規制行政強制,成為消除社會不和諧的重要領域。
從性質上定義,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最后一種手段。很顯然,區別于政府的其它手段,行政強制的特征在于其“最后性”。這里所說的“最后性”,有著豐富的內涵,法律規制行政強制的目的也應當是實現其“最后性”,防止其異化。而這種異化在生活中并不少見,這恐怕也是制定“行政強制法”的必要性所在。因此,“最后性”應當成為行政強制法的一項原則。
“最后性”首先意味著行政強制不是目的,它只不過是一種實現目的的最后手段。定位為“最后手段”表明行政強制的有限。這種有限表現為“受目的所限”,以實現目的為限;手段有限,即手段與目的的一致;義務所限,即義務與手段的一致;以及程序所限,如義務的反復告誡,時間上的適時終結等。
在實際行政活動中,行政強制經常成為首選的手段。因此,這里的“最后性”意味著,行政強制不能成為首選的手段,“窮盡一切手段”應當成為行政強制的一項規則。實現行政活動的目的有多種手段,說服、教育、處罰、制裁等等。沒有教育,不得強制;不經說服,不得執行。
“最后性”還意味著“最小損失原則”。一項不得不采取的手段,一旦采取也不應缺少約束,即放縱手段的運用。一個正常的心理使然,也是我們可以經常見到的現象是執行過程的不擇手段,野蠻拆遷即屬此類。政府部門理應對民眾盡其最善,即使行政強制不得已而為之,也必須堅持最小損失原則。受此約束,行政強制應當選擇最輕微的手段,最低限度地使用暴力手段。
“最后性”還意味著適時終結。被民眾所詬病的“天價滯納金”的不合理性,即在于無限期的拖延。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實現法定義務,既然采取了行政強制,其目的無非是要實現;既然要實現,那就應當盡快。一項法定義務不履行,可能有多種原因,或者是義務人不知道,或者是知道而無能力,甚至可能是因為對此義務的忽略,對此,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督促,尤其是反復告誡,適時終結義務的履行。
以上述視角審視,行政強制法確實體現了法治的進步,但毫無疑問,這一理念還要貫穿這一部法律所有細節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