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今天對外公布,為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解決行政爭議,該局制定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將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包括: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撤回等決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規定還明確,安全監管和監察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所做的認定不屬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規定要求,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任何一個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此外,規定指出,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對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該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同時廢止。
記者蔡巖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