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修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定》指出企業若開除工會主席,須上級工會同意。
解聘工會人員須先找工會
由于代表職工維護權益,工會主席或工會其他工作人員常常被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該現象在廣州影響較大。該《規定》增加了相關保護性條款:單位單方面解除工會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征求單位工會的意見。單方面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合同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事先征得單位工會的上一級工會同意。上一級工會同意的,應當由單位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履行免職程序。職工因依法組織、參加工會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
工會有權監督社保基金使用
在實際工作中,工會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并不少見。在處理糾紛時,這種雙重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職責的履行。為了保障工會能切實履行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規定》稱,單位副職以上行政領導及其近親,不得作為該單位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已承擔的用人單位管理職責與履行工會職責有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規定》還稱,對于勞動權利和其他切身利益,職工和工會有權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企業在收到職工或工會書面要求后,應在十五日內進行集體協商。單位違法裁減人員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否則,工會可以要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或出現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情況的,單位工會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并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會還有權監督社保基金的使用。(記者 吳璇、孫琳琳、穗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