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答: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確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的關鍵。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制度。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有利于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條例確立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制度,并明確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的安全條件、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實施許可的程序。
考慮到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安全許可已經有專門的行政法規規范,為了使行政法規之間相銜接,條例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條例規定,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為了確保這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例要求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警力,維持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問: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的行為,條例作了哪些規范?
答: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需要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的行為作出必要的規范。為此,條例規定: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從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檢查等等。
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一是,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