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根本
引入法人治理結構
事業單位的法人地位,其實在1987年實施的《民法通則》中就確立了,但目前在事業單位的日常管理中,法人治理制度普遍不能建立。
為穩步推行改革,深圳對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在3年過渡期內給予財政、社保等政策支持。盡管如此,一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仍私下議論:雖然個人待遇沒受影響,但編制“由政轉企”等變化,讓人一時難以適應。
深圳市政府此次推出的改革實施意見有5項,包括“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行法定機構管理運行模式試點”、“事業單位從行政級別管理轉為職位職級管理和績效管理”、“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供給模式改革”、“深化市政公園管理體制改革”等。
分管此項改革的深圳市政府副秘書長南嶺認為,在這些實施方案中,最根本的是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運行模式的改革,“這將從根本上改變事業單位運行的游戲規則。”
據介紹,深圳將通過第二步改革,在事業單位中建立理事會、管理層和職工大會,形成權力決策機構、管理執行機構、監督約束機構“三權分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社會人士、行政執行人等組成的理事會行使事業單位重大決策權;由行政執行人、財務負責人等組成的管理層,作為法定代表人負責日常工作;職工大會決定事業單位的重大事項,全體職工2/3以上通過后方可提交理事會審議。
秦群力說,這種法人治理結構意味著“事業單位所有權與運營權的分離”。
深圳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明確,取消現有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新設事業單位不再確定主要負責人的行政級別,全面推行職位職級管理制度及與之相配套的人員聘用聘任制度、工資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對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試點給予用人自主權,實行多樣的資金籌措模式;對事業單位實行“以結果為導向”的目標績效管理。
改革的目標
加強社會公共服務
如果說去年推行的“分類改革”邁出了改革的第一步,解決了事業單位“提供什么服務”和“提供多少服務”的問題,那么,此次推出的5項改革方案,將構建全新的事業單位體制機制構架、改善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解決“怎樣提供服務”的問題。
深圳市城管局過去直接管理著24個園林綠化系統單位,人員編制合計873名,機構設置一直沿用“建一個公園成立一個管理處”的舊模式。“分類改革”后,深圳成立“公園管理中心”,作為市城管局下屬從事監管的事業單位。現有市政類公園事業單位全部撤銷,人事上采取合同制職員或臨聘人員,財政供給上取消按單位、按編制核撥經費的傳統方式,變“以錢養人”為“以錢養園”,根據日常養護、節慶活動、基礎建設等工作任務,凡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全部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中標單位。
秦群力說,在市場發育程度較高的公共服務領域,深圳都將實行“購買服務”,原來由政府直接經辦、為社會和市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外包”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完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公共投入效率。
南嶺認為,這項改革與其說是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不如說是整個社會事業管理體制的改革,需要全社會和全體市民的理解。
專家們特別指出,深圳事業單位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使事業單位成為社會管理、社會服務的主體,從機制上建立起一種全新運行模式,使事業單位在本質上區別于政府的行政系統,從而改變政府“管事業、包辦事業”的舊格局。(記者胡謀)
觀念問題和制度性障礙不容忽視
深圳此次公布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是在“深水區”的“試水”。
事業單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取消行政級別,政府招標采購公共服務……這些都是頗具看點的改革措施。利用市場機制來配置公共服務,可以改變事業單位舊有的行政機關化頑疾。把非公共服務推向市場,精簡了事業單位,給政府自身減了負,這將明顯提高政府的運行效率。與此同時,改革使政府行為更加規范,減少權力尋租行為,減輕因此帶來的社會資源配置扭曲。
改革前景值得期待,但可能遇到的困難也不容忽視,觀念問題和制度性障礙將是最大困難。長期以來,很多事業單位是政府部門的“手腳”和“辦事員”,改革將一些事業單位剝離行政系統,打破了一部分人的“鐵飯碗”,觸及到他們的切身利益,顯然會遇到阻力和壓力。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許正中
本報記者 肖潘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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