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韓某6歲的兒子被張家13歲的兒子掐死,法院判決張家賠償韓某15萬余元,但韓某至今一分錢也沒拿到,怨恨在心的她把硫酸潑向了張家的女兒致其毀容。近日,北京房山區法院依法判決韓某有期徒刑13年,并賠償受害者48.8萬元。宣判后,憤怒的韓某和張家父親在法庭上爭執起來,脫下法袍的主審女法官目睹這一幕后,怒斥張家在當初的賠償問題上違背良心。因為據法院調查,張家有兩輛車。(見8月28日《京華時報》)
是的,女法官也是人,有血有肉,宣判后聽到仍在庭上爭執不休的原告言語后,“怒發沖冠”,憤然斥責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對此,我們很理解她充滿良知的這一感性之舉。
女法官這一“庭見不平,動嘴相助”的個人行為,也真實地再現了當前法律“白條”現象的尷尬。勿庸置疑,這種尷尬現實正在嚴重侵蝕著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因為,倘若當初法院判令張家支付的15萬元民事賠償款能如期足額到達韓某手中,將對悲痛失子的母親是一種直接的精神安慰,很可能我們就不會再看到后面韓母喪失理智報復無辜少女的慘劇,更不會出現兩家人再次對簿公堂的尷尬場景。推而廣之,一個社會如果有公正的司法判決和強有力的法律執行,就會避免許多悲情個案的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說,韓某將怨恨發泄到一個無辜女孩身上的不法之舉,也是法律“白條”、“老賴”所釀就的惡果。
在筆者看來,所謂執行難的根源就在于執行中的疲軟。我們拿交警處罰汽車違章來說,車輛違章后警察會開出像法院判決一樣的罰單,但何以車主都會主動去銀行交款呢?關鍵就是車主被管住了:倘不交罰款,不但你的車不敢在路上跑,而且在驗車時也通不過。同樣,如果法律執行機制健全,且管得住、管得準,法院對債務人的威懾力足以讓法律“白條”不會出現,那么,法律“老賴”就不可能這般閑庭信步。
其實,《民事訴訟法》已經賦予了法院一系列的權力,如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等等。但執行這些措施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目前的狀況是有關方面缺乏對個人財產的精準了解和有效約束,這造成《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執行措施很難操作。
所以,我們應早日制定出臺國家民事強制執行法,明文規定法院如何知悉并約束個人財產,以徹底清除法律“老賴”的隱蔽空間。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關系的日趨復雜多變,由此很多法律執行方面的新問題、新情況也層出不窮。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增強預見性和科學性,充分考慮各種新情況,合理配置執行權力,最大限度地維護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執行亂。(作者:周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