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使用國產汽車,地廳級25萬元以內
●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
●嚴禁違規使用軍警牌照和領導干部擅駕公車
8月28日,記者從省紀委獲悉,根據最新出臺的規定,我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須使用國產汽車;地廳級機關配置轎車應控制在25萬元以內,縣處級在20萬元以內;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公務消費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日前,省紀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明確地廳級黨政機關一般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轎車,縣處級黨政機關一般配備價格20萬元以內、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轎車。確因工作需要購置越野車的,地廳級黨政機關一般按價格50萬元以內、縣處級黨政機關一般按價格40萬元以內配備;商務車、旅行車一般按價格30萬元以內配備。鄉科級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的條件和標準,由各市州按從嚴控制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須使用國產汽車。除特種業務工作外,其它公務用車一律不得進行高于原車配置設計的裝修或改裝。任何黨政機關不得超編制配車,對于超編制、超標準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收繳、財政部門統一處置。配備公務用車須“先審批、后采購”,未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報批手續不全或應實行而未實行政府采購擅自購車的,公安交警部門不得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10年或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的,方可申請更換。
《規定》強調,各級黨政機關和干部不準以“換”或“借”為名占用企業和下屬單位的公務用車,不準貸款或攤派款項購買公務用車,不準接受企業或下屬單位贈送的公務用車,不準以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學會、協會等名義購買公務用車,不準用公款購車以私人名義注冊登記。嚴禁公務用車違規使用軍、警牌照。嚴禁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務用車。對擅自駕駛公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車輛丟失的,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領導干部本人還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作者:夏似飛 通訊員 張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