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5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其中,修改后的《不起訴案件標準》明確,在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于一般參與者的可依法不予起訴。
符合寬嚴相濟政策要求的屬達到起訴質量標準
《起訴標準》規定,符合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屬于達到起訴案件質量:(一)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二)正確適用量刑建議,根據具體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三)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進行處理;(四)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建議或同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五)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建議或同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方式應符合有關特殊規定。辦理案件明顯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則屬于起訴質量不高。
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全國檢察長會議精神和最高檢近期下發的《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等規定,文件增加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條款。這些條款全面地反映了對起訴案件如何把握從嚴、從寬的標準,有利于檢察機關正確依法行使起訴權。
五種情形依法不起訴
原《不起訴案件標準》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修改后的《不起訴案件標準》規定,符合上述相對不起訴的質量標準部分,同時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依法決定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于一般參與者的。
對不起訴案件依需要公開審查
《不起訴標準》增加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的有關規定,根據《起訴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
《起訴標準》還明確,對需要進行公開審查的不起訴案件,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未按有關規定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的屬于不起訴質量不高。(彭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