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疏導、妥善處置在江西省、南昌市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省市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等事件,南昌市近日啟動《南昌市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預案》規定,出現群體上訪事件,接訪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未按接訪規定和要求到達現場處置問題的,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重點管理和建議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以及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出現非正常上訪行為啟動預案
《預案》規定,群眾單個或推選5人以下代表,到省、市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反映信訪事項,各級信訪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接訪工作。
但群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在省、市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省、市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靜坐、下跪、長時間滯留;身著孝服、打橫幅標語、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和展示上訪物品;侮辱、毆打和威脅省、市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正常上訪行為,將啟動預案進行處置。
30人以上上訪縣區領導須到場
根據規定,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集體上訪,發生上訪問題的鄉(鎮)、街辦、企事業單位所屬直接責任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接談處理。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到省集體上訪,縣(區)、市屬企事業單位主管局的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接談處理;到市上訪,發生上訪問題的鄉(鎮)、街辦、企事業單位所屬直接責任部門的主要領導及所屬鄉(鎮)、街辦分管領導,縣(區)、市屬企事業單位分管領導和主管局的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接談處理。
發生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到省集體上訪,發生上訪問題的縣區主要領導、市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主管局的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接談處理;到市集體上訪,發生上訪問題的縣(區)、市屬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和主管部門的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接談處理。
5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縣區主要領導、市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主管局的主要領導和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必須到現場接談處理。必要時,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也應到現場接談處理。無主管單位的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群眾上訪,由上訪群眾戶籍地、企業所在地及事發部門,依據規定進行接談處理。
市區內接訪第一責任人半小時到現場
南昌市規定,一旦發生到省、市集體上訪、異常上訪以及群體性事件,接到通知后有關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領導務必及時趕赴現場做好工作,并負責將上訪群眾接回。
同時,《預案》規定了接訪的第一責任人到達現場的時間。進賢縣、安義縣接報后2小時內到達現場;南昌縣、新建縣、灣里區、英雄經濟技術開發區接報后40分鐘內到達現場;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紅谷灘新區、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接報后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駐縣區的市直單位應按照當地縣區的規定時間到達現場。
對一些較大規模的集體上訪、重復上訪,有關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到現場做工作,決不能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對接到通知后不及時趕來省、市做好上訪群眾工作并產生了后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偏遠縣區派出所50分鐘內到現場
同時,《預案》還要求,擔負處置任務的公安機關要堅決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命令和指揮,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到達現場。其中,對于偏遠縣區的屬地派出所,應在接通知后50分鐘內到達現場;市區內的屬地派出所,應在接通知后30分鐘內到達現場;所轄地公安分局應在接通知后30分鐘內到達現場;昌北公安分局、紅谷灘派出所赴市委、市政府執行任務,應在接通知后10分鐘內到達現場,并立即開展處置工作。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鬧訪、群訪現象,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負責處置,并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及時上報現場動態信息,做好現場攝像,收集和固定有關證據。
多次重訪綜治可能一票否決
如果出現對信訪信息不暢通,出現較大規模的集訪未及時發現和掌握情況的;未按接訪規定和要求到達現場處置問題的;對上訪群眾反映的問題推諉扯皮,釀成事端的;出現群體性上訪事件后,處置不及時和方法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因工作不到位,導致多次重訪并造成極壞影響的情況。有關部門及負責人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重點管理和建議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以及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作者: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