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在受賄“定性”的統一上邁出了一大步,接下來更重要的則是統一“量刑”。近些年,許多地方出現過受賄十萬甚至數十萬元的官員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案例,影響極壞。
自中紀委5月30日下發《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8日又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受賄,顧名思義就是權錢交易,《刑法》對受賄罪的界定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問題在于,現實生活中,各類權錢交易行為紛繁蕪雜,“索取他人財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并不總是以現金交易方式體現。
比如,有些貪官為求隱蔽或安全起見,并不接受當事人現金或實物饋贈,而是搖身一變,令本人或其親屬成為某公司的股東、某項目的投資者,從中抽取紅利。司法機關一旦介入,這些人往往辯稱收受的利益是投資所得。更有甚者,住著他人“贈與”的別墅,開著他人“贈送”的跑車,花著“借來”的現金,面對司法機關的盤問,這些人卻聲稱房屋、汽車的權屬并未轉移,因此不算受賄,并拿出“借條”,證明巨額花銷都是借貸而來。
盡管對何謂“索取”、“收受”,最高法、最高檢都曾在法律文件中作出規范,但這些規范,往往散見于“兩高”的一些批復、答復乃至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法律層次相對較低,體系性也不強,對司法實踐中不少亟須解決,且存在重大爭議的問題,也未能給予清晰界定。因此,此次“兩高”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各種新類型受賄行為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集中予以規定,有利于澄清疑問、定性準確,對反腐工作將起到相當大的指導作用。
一般來說,刑事立法是將正義理念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相對應,從而形成刑事規范;而刑事司法則是將現實發生的事實與刑法規范相對應,從而形成刑事判決。因此,司法解釋的著眼點,就是把立法中相對抽象的表述具體化,把現實中存在爭議的問題明確化,以方便司法機關運作。《意見》正是抓住受賄罪就是權錢交易這一本質,細致、務實地表述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各種表現。
當然,考慮到現實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意見》也體現出適當的靈活性,將一部分裁量權交給法官,由其結合具體情形作出判斷。比如,《意見》要求,對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應當綜合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等因素認定;對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應當綜合借用事由,實際使用與否,借用時間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意思表示及行為等因素認定。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精神,《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這一點是否符合法理,尚待商榷。事實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準確界分罪與非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則是統一量刑。
近些年,許多地方出現過受賄十萬甚至數十萬元的官員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案例,影響極壞。可以說,《意見》在“定性”的統一上邁出了一大步,而及時規范、統一貪污、賄賂案件的量刑標準,從刑罰上震懾貪腐官員,也需成為“兩高”未來工作的重點。
文/何帆(北京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