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6日上午對該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修正案草案主要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和“執行難”問題,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作出修改。
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16年來,民事訴訟法對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系日趨多樣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矛盾和難題,民事訴訟法現有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就提上了議事日程。
解決“申訴難”
明確事由,該再審的必須再審 規定期限,處理再審不得拖延
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監督程序,也稱再審程序,是對確有錯誤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重新審理的程序。這一程序對于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申訴難”,難就難在應當再審的未能再審,應當及時再審的長期未能再審。
據了解,200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為227002件,決定再審的48214件,改判的15568件。民事案件的再審,占到整個法院再審案件的90%以上。
再審事由從5項具體化為16項
明確哪些情形應當再審,是解決“申訴難”的重要環節。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6項情形。
專家指出,草案的這些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減少了隨意性,能有效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有利于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在審議時指出,本次修改突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目前審判監督法律制度的架構中,再審立案的標準是原判決確有錯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后,才能啟動再審程序。這種規定使人民群眾的申訴請求大部分不能得到實際的審查,有的被長期擱置,引發了大量涉訴信訪。這次修改,按照程序與實體并重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列舉申請再審的事由,為當事人行使申請再審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便于法院審查受理再審申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何曄暉在審議時建議,增加再審程序和終審判決程序特別是執行程序銜接的條款。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司法實踐當中,一個很突出的問題是,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就不同意執行他的財產,他還有權要求再審,如果經過審查,案件可以進行再審,而財產在這個期間被執行了,就會增加很大的訴訟成本。
再審案件審查期限為3個月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據介紹,現行民事訴訟法未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期限和審查方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在分組審議時指出,這里的3個月太長,可以和第188條進行比較。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再審。”按照民事訴訟的理論,訴訟參與各方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也應是平等的,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再審還是檢察院抗訴,處理應該一樣。所以對當事人提起的再審申請,建議改為“一個月內再審”,而不是“審查”。建議第181條再增加一款:“再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只審查了沒有用,不能三年五年審不完。
申請再審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把判錯了的案子再交給原審法院來審查、糾錯,顯然會使當事人對其行為的公正性產生質疑。此外,讓原審法院對自己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自我糾錯,較為困難,這也正是造成“申訴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鑒于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申請再審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祝銘山在審議時說,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再審的次數未作規定,即對同一案件申請再審的次數沒有限制,以致出現再審之后又再審,一個案件作出七八個判決的現象,耗費了國家和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成本。這種“終審不終”的情形,嚴重沖擊了司法既判力,顛覆了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削減了司法公信度。這次修訂沒有涉及這個問題,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建議在這次修訂中作出適當規定。
檢察院抗訴案件須30日內再審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的再審期限:“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再審。”
此外,草案還將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事由進一步具體化,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事由從4項情形具體化為16項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伍增榮在審議時指出,針對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問題,草案規定的抗訴事由從過去的4項增加到了現在的16項,這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在以下幾個方面還有一些問題應該考慮,概括地說就是,應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權,明確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明確檢察機關再審的建議權,明確檢察機關的調卷權,明確檢察機關對調解案件的監督權等。
解決“執行難”
對付“老賴”,強制措施應及時 不能按時執結,可申請換法院
執行程序是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程序。
近年來,隨著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請執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種原因,有相當一部分判決、裁定沒有得到執行,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能最終實現,“執行難”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據統計,200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執行的民事案件為213萬件,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履行義務的為71萬件,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為46萬件。
罰款上限升至10倍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此外,草案還將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強制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人民幣1000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龍俊在審議時指出,從司法實踐過程中看,當事人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多數發生在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或者是訴訟利益巨大的案件中,所以,對個人的罰款額限定在1萬元以下太低,不足以震懾那些為爭奪巨大利益而冒險違法的當事人。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限定在3萬元以下。
半年未執行可申請換法院
針對一些執行案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擾,長期得不到執行的情況,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自申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由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倪岳峰在審議時指出,修改后的這條規定,應該說比過去有很大的進步,但是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僅僅是“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期限內執行,是遠遠不夠的。對長期未執行的,不能含糊地用“可以”來處理,如果是有條件執行的,應當直接進入強制程序。建議修改為“自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強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強制執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期限延長至三年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實踐中,不少債務人履行義務需要較長時間,申請執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債務人履行債務,也不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而且,有的當事人如在期限內未申請執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護。
為此,草案將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統一延長為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南振中在分組審議時指出,修正案明確了“申請執行的期限為3年”,但未建立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在司法實踐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客觀上影響了當事人申請執行,造成申請執行期限的延誤,這就需要法院確認申請執行時效發生中止情況,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財產部分可由異地法院執行
異地執行,尤其是跨省執行,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嚴重的還會遭遇暴力抗法。為了便于執行,提高執行效率,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可以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聞世震在審議時指出,“執行難”的原因,一是被執行人資不抵債或者轉移財產;二是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現在,當地法院代表當事人查封異地財產的做法比較普遍。這里要注意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去執行,“執行難”的問題恐怕難以解決。
強制措施可即時實施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調查、執行的強制措施,在原來規定罰款的基礎上,增加了法院有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規定。
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在審議時說,現在的調查取證制度,從法律上講并不保障當事人去取證的強制性的權力。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取證有困難,唯一的渠道就是找法院。多年來,當事人打官司難,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舉證難,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政府應該公開的信息不公開。國務院已經頒布了政務公開的條例,希望在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把相關規定納入進來。建議規定一條,因政府信息不公開阻礙當事人正當取證的,要有一個處罰措施。(毛磊 黃慶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