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在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后,尤其是在2001年修訂后,國務院制定了相關配套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對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保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001年修訂后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明確了上級國家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給予扶持、幫助的責任明確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為實施本法分別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具體措施和辦法。”2005年以來,國務院制定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還編制了《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關于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和《興邊富民行動 “十一五”規劃》三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發展的規劃。
按照這些規定和規劃,國家對各級人民政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規定,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在安排使用時,應當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優先考慮原產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擔配套資金的,適當降低配套資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扶貧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確實無力負擔的,免除配套資金。還規定國家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設立國家各項專用資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等。
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制定了相關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財政轉移支付、稅收、扶貧開發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從2005年開始,國家將非民族省區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轄的民族自治縣納入了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范圍,提高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系數,從而提高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金額。在農村稅費改革和各項轉移支付中,中央轉移支付適當照顧民族地區和特殊困難地區,民族省區的轉移支付系數在按統一辦法計算的轉移支付系數基礎上增加0.05個百分點。在稅收方面,將新疆地區5個大油田的原油資源稅額標準提高到有關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每噸30元。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的絕大多數貨物免征增值稅。
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重點改善包括民族地區在內的中西部地區農村衛生機構基礎設施條件,目前全國民族地區574個縣全部納入中央支持范圍。在扶貧開發中,還將592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的267個少數民族自治縣和西藏作為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區域,給予特殊扶持。在制定整村推進扶貧規劃時,將民族地區尚未實施規劃的村列為優先扶持的對象。(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