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偩帧⒐膊、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表示將聯手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由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對這一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八類犯罪及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應移送
《規定》所涉及的環境犯罪案件涉及八類犯罪,這八類犯罪包括:走私廢物罪(刑法第152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條);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一款);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二款);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其他涉及環境的犯罪。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公私財產損失數額、人身傷亡和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走私廢物的數量、造成環境破壞的后果及其他違法情節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本部門工作人員觸犯刑法第九章有關條款規定,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發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有關環境保護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的,也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相應的人民檢察院。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提出書面報告報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收到報告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移送的決定。
決定批準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移送手續;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提請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罰。但是,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案件移送。
公安機關不接受移送環保部門可求助上級政府
《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公安機關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接受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的,環保部門可以報告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
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有異議可提請復議
《規定》指出,環保部門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后的10日內向公安機關查詢立案情況。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的3日內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環保部門提請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被退回的移送案件的有關責任人員屬于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察部門處理。
環保部門對檢察院不立案有異議可要求復議
按照《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有關環境保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案件或者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對決定立案的,應當及時將立案情況通知移送單位;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
環保部門對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5日內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經偵查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作出撤銷或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連同有關材料一起移送相應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環保部門可邀請公安、檢察機關派員參與調查
《規定》提出,環保部門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予以配合,支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和調查工作,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監測數據和其他證據材料。
對環保部門正在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必要時,環保部門可以邀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相關調查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環保部門正在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要求提前介入調查和偵查或者要求參加案件討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記者 郄建榮)